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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uary 2025

《仲裁法》修订草案下临时仲裁发展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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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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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修订草案对境内临时仲裁的新发展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仲裁协议自愿地将争议提交至第三方裁决,受裁决结果约束,且仲裁庭做出仲裁决定之后就可以解散的争端解决方式。 1

基于"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现行《仲裁法》对境内外临时仲裁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其中,因《仲裁法》第十六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境内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境外临时仲裁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此类仲裁裁决与机构仲裁裁决适用相同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为发展境内临时仲裁制度,最高院于2016年创设"三特定仲裁"作为境内临时仲裁的有益尝试。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境内临时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涉外商事纠纷并对临时仲裁的组庭、回避、对临时仲裁的监督等核心问题做出必要规范。在此基础上,上海、海南等地作出政策指引。

2024年11月4日,《仲裁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该修订草案吸收既往经验,做出从零到一的突破,认可了境内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但该修订草案也进一步的收窄了境内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初步限制在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

二、临时仲裁协助机构的路径选择

临时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仲裁庭的组建、仲裁程序的启动与推进、仲裁规则的确定等事项完全由争议两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需要自主安排 2。但特定情况下,高度自治也意味着一定的无序,临时仲裁常见组庭僵局、程序缓慢等问题。因此,临时仲裁一般离不开外部主体的协助。

  1. 依托仲裁机构开展临时仲裁

仲裁机构利用自身的先发优势,积极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强调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融合发展。例如,2017年3月18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将珠海仲裁委员会作为兜底的指定仲裁员机构。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的《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兜底的指定机构。2024年7月30日,上海仲裁协会发布《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允许上海仲裁协会自行担任或指派其他指定机构。

  1. 依托仲裁员协会等组织开展的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与仲裁机构之间并非刚性关系,相反,仲裁机构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会模糊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界限,可能导致临时仲裁的特性无法充分体现。在海事纠纷领域,由仲裁机构协助的临时仲裁案件数量比例并不显著。

2023年度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增受案663件,临时仲裁协助案件23件;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增受案377件,临时仲裁协助案件50件。相较而言,2023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新增受案数量为1,845件。此外,与LMAA类似,美国设立的海事仲裁员协会("SMA"),香港设立的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均非仲裁机构,而仅为仲裁员组织。

此外,美国保险与再保险仲裁协会则是深植美国保险领域,为美国保险纠纷相关的临时仲裁提供协助服务。

  1. 依托行业协会开展的临时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LMAA和SMA受案数量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标准租船条款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将纠纷导向该类组织。例如,在定期租船方面,NYPE 2015第54条约定当事人可以从SMA、LMAA以及新加坡海事仲裁院规则中择一适用。在航次租船中,GENCON 2022第37条更是直接约定适用LMAA规则。

因此,掌握标准条款制定权对于仲裁方式、仲裁机构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正基于此点,部分行业协会在特定行业内扮演着临时仲裁协助机构的角色,且取得良好效果。其中,以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以及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为典例。

GAFTA为国际粮食贸易领域的国际性行业组织,FOSFA是国际油、油籽、油脂和花生领域国际性行业组织机构。两者在所属行业内发布的标准合同被大多数交易采用,借此,GAFTA及FOSFA均设立有临时仲裁规则及协助机构,从而实现行业纠纷的行业自决。

三、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鉴于《仲裁法》(修订草案)中对涉外海事纠纷以及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进行境内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得到确认,我国境内临时仲裁的蓬勃发展在即。在临时仲裁协助机构的构建上,一则需充分利用仲裁机构的既有优势,另一则也可考虑协调部分行业协会出台临时仲裁规则、设立临时仲裁协助机构。就后者而言,航运保险领域具有相当优势,可作为探索方向。

  1. 上海坚持推动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再保险中心以及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巨大的政策合力。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作为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要求之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目前处于从"基本建成"迈向"全面建成"的新阶段,《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强调保险专营机构建设,并在第二十七条首次明确推进仲裁机制创新。同时,2024年7月及10月,上海分别颁布《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推动上海航运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航运保险与再保险协同发展,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再者,2024年12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出台,第二十条将临时仲裁列为仲裁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再保险中心以及国际仲裁中心的背景下,上海航运业、保险业及仲裁业始终有序、高效发展,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综合上述政策背景,在保险领域,特别是航运保险领域的临时仲裁方面目前存在明显的政策合力。应当借助《仲裁法》修订之契机,藉借政策势能之东风,推动仲裁制度之创新。

  1. 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等组织机构已成熟运营,为保险领域的临时仲裁协助机构设立提供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第六条,上海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并公开发布临时仲裁规则。基于此,2024年12月4日,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已发布临时仲裁规则。在保险领域,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且已成熟运营,应可作为行业协会推进临时仲裁。

根据《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等,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已设立并运营一年有余。根据业务规则,中心可以建立交易履约管理机制、交易信用评价机制等。特别是,业务规则第五十三条要求登记交易中心逐步建设在内再保险交易纠纷调解机制。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是由全国各大保险公司牵头设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法人并已获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全国唯一的专业性航运保险社团组织。2015年,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代表中国航运保险业利益加入国际海上保险联盟,参与和影响国际航运保险规则制定。

  1. 保险条款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以及保险对航运业务的高渗透率,为建议以保险行业协会为依托的临时仲裁提供扎实前提条件。

相较于GAFTA及FOSFA制定标准合同并推广至行业适用的做法,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条款制定权利更为集中,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应更容易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以保险行业协会为依托的临时仲裁条款。

其中,再保险合同纠纷系同属保险行业间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易于协调。而对航运保险而言,因其航运业的覆盖率广、渗透率高,故虽大部分海事海商案件中均有保险人参与甚至主导。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是海事海商纠纷的核心矛盾,如可将海上保险纠纷收束处理,亦可吸引关联的涉外海事纠纷提交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临时仲裁制度下解决。

  1. 以行业协会作为临时仲裁的协助机构,有利于充分利用行业专业人员资源、推动临时仲裁机制的独特性创新。

临时仲裁裁决的质量很大程度依赖仲裁员的选择。相较于仲裁机构、仲裁员协会等,行业协会作为临时仲裁协助机构,其所选任的仲裁员名册可以更加的贴近实务,而且能够第一时间知悉、响应行业的新发展、新需求。

同时,相较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所制定临时仲裁规则的自由度更高,受到仲裁机构既有的仲裁规则的限制更小,更有利于创新。例如,可以参考GAFTA和FOSFA设立两级仲裁制度,在一裁终局的刚性与司法审查的谦抑性中寻求新的平衡点。

再例如,可以参考GAFTA和FOSFA做法,定期在行业内发布不履行仲裁裁决主体的名录信息。此点与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第三十七条建立场内再保险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可以紧密结合。

四、结语

随《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公布,我国境内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得到最终确认。涉外海事扣分及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作为境内临时仲裁的试点领域,既是机遇,也对配套措施的落地、创新、发展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为避免临时仲裁高度自治带来的负面影响,临时仲裁协助机构的选择及建设路径,对后续临时仲裁规则、推荐仲裁员名册等均有较大影响。

目前,多家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临时仲裁规则,充分重视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协调发展。在保持仲裁机构参与态势的情况下,亦应参考境外临时仲裁发展经验,重视类似LMAA、SMA以及HKMAG等仲裁员组织的发展,且更应重视的建立健全依托行业协会的临时仲裁制度。

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航运保险、海事仲裁制度以及上海市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再保险中心、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背景,应充分利用政策合力,扎根上海航运领域、保险领域以及仲裁领域的固有优势,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法律资源,争先做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依托的临时仲裁制度探索。

注释:

1 李云燕.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障碍和突破进路[D].山东大学

2 张南宁.张雅倩.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意义、亮点与远景. https://mp.weixin.qq.com/s/UPRst42t2qgh62h6huel1g. 最后访问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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