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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une 2020

"战地吉普"熄火,恶意抢注商标可以休矣

CP
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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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异议、异议复审、法院一审诉讼三次失利,在由资深代理人王洪燕、胡刚、张淑芳、董晓萌等组成的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团队的不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历经异议、异议复审、法院一审诉讼三次失利,在由资深代理人王洪燕、胡刚、张淑芳、董晓萌等组成的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团队的不懈努力下,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行终2169号、2170和21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支持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功异议"战地吉普"商标注册申请。"战地吉普"的商标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行申481、484和10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上的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类别所限;"JEEP"商标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与引证商标"JEEP"构成近似商标。"战地吉普"熄火,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抢注行为再次在法律面前碰壁。

"JEEP"商标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二战结束后,JEEP牌汽车进入普通汽车消费市场,取得巨大成功。1979年, JEEP商标的持有者开始在中国合资生产并销售JEEP品牌的汽车。"JEEP"和其对应的中文"吉普"在1988年5月28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在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上"吉普"商标于1993年6月28日获得注册,"JEEP"商标于1997年6月14日获得注册。经过一系列的商标转让、公司合并和名义变更,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成为"JEEP"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在70多年的发展中,"JEEP"商标已经成为享誉世界的商标,其影响力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使用而不断扩大。"JEEP"和对应的中文"吉普"商标在中国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2000年6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将"JEEP"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商标。 "JEEP"商标的使用也从最初的汽车领域延伸到了其他领域。在中国,"JEEP"商标于1989年3月30日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取得注册;在第18类箱包类商品上 "JEEP"于1992年1月30日取得注册。随着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与销售,JEEP品牌的服装、箱包等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也同时出现了较多的侵权假冒情况。

2008年7月24日,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战地吉普"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 2011年4月12日,又申请注册两件 "战地吉普"商标,指定用于第18类的"手提包"等商品及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为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抢注行为,在上述商标公告后,"JEEP"商标持有人果断提出"战地吉普"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并最终赢得了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役。"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选为"2015—2016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入选理由是:本案体现了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时,法院对商标近似从严把握的判断标准,认定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与引证商标"JEEP"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虽已进行了大规模使用,法院并没有认定形成区分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本案的判决对于净化市场,消除混淆以及反向混淆也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的以下方面。

1. 认定"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类别所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JEEP"和"吉普"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81号和484号《行政裁定书》中进一步认定:...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吉普"与"JEEP"已形成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商品类别所限。...引证商标"JEEP"在服装类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唯一对应中文商标"吉普",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 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行终2171号《行政判决书》书中,认定克莱斯勒公司在'汽车'商品上注册的"JEEP"、"吉普"商标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予以了跨类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高院的判决。

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以及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的认定

在案件中,中山远胜制衣厂提交了大量的销售、宣传被异议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网络销售、实体店销售等,称其已经连续多年使用"战地吉普"和"AFS JEEP"商标,形成了相关的客户群体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远胜制衣厂已经对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大规模使用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判决、裁定其不予注册。"战地吉普"案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体现了我国重视知识产权,积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案也对潜在的商标抢注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JEEP"对抗"战地吉普"案件的胜利,充分体现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团队的专业能力、创造性工作和团队的力量,具体表现为:

(一)对案件焦点以及法律条款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1. 关于商标是否近似

引证商标是英文"JEEP",被异议商标是中文"战地吉普"。因此,证明"JEEP"与"吉普"的对应关系对于论证商标构成近似非常关键。对此,代理人充分证明"JEEP"和"吉普"含义和读音相同,具有固定对应关系,并且在以前的多份裁定中均被予以了认定等,促使北京市高院和最高院支持了商标近似的主张,并且最高院还做出了这种对应关系不受商品类别所限的裁定。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意见,在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上,除了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整体的近似程度外,代理人还充分论证了引证商标"JEEP"和"吉普"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包括在汽车商品上驰名,在服装和箱包类商品上也已经长期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情况和主观状态充分证明远胜制衣厂在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中存在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2.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

代理人首先指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发生在引证商标注册之后,并且是在被异议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的可能性,类似的情况在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里已经出现过。其次,被异议商标使用的规模大、时间长并不必然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形成了有效的市场区分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再次,本案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在先异议商标的恶意攀附行为。该种行为难谓正当,并且客观上难以形成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认知,,相反更加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3."JEEP"和"吉普"商标认定驰名以及是否可以在第35类获得跨类保护

代理人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并论述应当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来认定驰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减弱和淡化该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针对法律焦点问题,除了与当事人进行密切沟通、请求当事人配合之外,代理人团队主动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互联网证据、报纸期刊、专业杂志证据等,并充分挖掘对方提交的证据中有利于我方观点的事实等。同时,充分全面引用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审查指南等进行论述,并以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在先案例指引。

(三)、团队工作

案件代理过程中,在事务所的统一调配下集合了商标代理、法律诉讼等多方面的人才,针对对方的再审理由和新提交的市场调查报告等新证据,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应对策略。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查阅案卷,搜集新证据,分头准备答辩理由中的几个主要部分,再讨论、合稿等。由于做了充分准备,在最高院组织的听证中发挥非常出色,取得了案件的胜利,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与客户充分沟通,坚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本案在异议、异议复审和行政诉讼一审均告不利的情况下,代理人团队毫不气馁,以维护客户的合法商益为最高宗旨,积极与客户持续充分沟通,分析案件和证据。

最高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中英文商标具有固定关系的认定等对客户非常重要,不仅有助于取得对其他抄袭模仿"JEEP"、"吉普"商标案件的胜利,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制止和打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判决不仅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给在先权利人和公众稳定的预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Originally published 29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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