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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anuary 2025

通过案例看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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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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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越来越普遍,已成为答复审查意见环节面临的难点之一。对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引言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越来越普遍,已成为答复审查意见环节面临 的难点之一。对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中仅以举例 的方式予以阐释:"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惯用 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技 术手段。"

在实际评述中,审查员有时会引用工具书等证据举证,但亦有很多情况不提供证据, 借助逻辑分析或说理的方式评述,这导致很多情形下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 性。此类审查意见在答复时,不能把焦点集中在争辩区别特征本身是否为公知常识,仍需 回归到三步法的深入应用。

下面笔者将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和分享公知常识类审查意 见的答复策略。

二、案例分析

案例 1:立式空调风道结构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320452441.6,名称为"立式空调器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 器室内机",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时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立式空调器风道结构,包括容纳有平行设置的双贯流风轮,与双贯流风轮对应 的送风通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贯流风轮共同作用的蜗壳本体或者共用的蜗舌本体, 该本体上设置有安装面,在该安装面与换热器之间设置有能隔开双贯流风轮对应的送风通 道且可拆卸的设置在所述安装面上的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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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风道结构剖视图

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使用 D1(CN102147130A)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 D2 (CN102384533A)和公知常识证据《机械设计手册》评述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本案 争议的焦点是公知常识证据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

D1 公开了一种双贯流空调器室内机,包括前面板组件和壳体 13 构成的外壳、竖直设置 在外壳内的左右两个贯流风轮 10、设置在外壳内并位于贯流风轮 10 后侧的换热器 9、设置 在外壳后面的进风口 12.1 和设置在外壳前面的出风口;所述外壳内还设置有位于两个贯流 风轮 10 之间的蜗壳组件 8,蜗壳组件包括左蜗壳 8.1、右蜗壳 8.2,以及将左、右蜗壳连接 为一体的连接凸起 8.3,连接凸起 8.3 延伸至靠近换热器 9 的位置。

D2 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分隔件 80 包括:结合在流路引导件 70 的后侧的结合板 84;与 结合板 84 结合并设置于热交换器 60 与结合板 84 之间的分隔板 82。结合板 84 用以使分隔 板 82 能够与流路引导件 70 连接。分隔板 82 起到对形成在排风扇 50 之间的空间进行分隔 的作用,以使通过热交换器 60 的空气可通过设在主体 10 内部两侧的排风扇 50 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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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是经若干次反复拆装,连接件和被连接件仍不损坏,能保证原来连接质量的,如螺纹连 接、花键连接等。应考虑机器在使用中是否要经常拆卸或拆卸时是否要求保持零件完整, 来选择连接形式。"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1 相对于 D1 的区别特征包括蜗壳本体上设置有安装面、隔 板可拆卸地设置于安装面,D2 中的分隔板 82 通过结合板 84 安装在共用的蜗舌的安装面上, 分隔板 82 与结合板 84 结合,表明二者是两个物体连接在一起,而连接方式包括可拆卸和 不可拆卸,这已在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 D1、D2 和公 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评述逻辑表面上来看顺理成章,但如果按照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第三步, 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若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则存在技术 启示:1.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判断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 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显然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忽略了公知常识证据中"可拆卸连接"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中记载了"可拆卸连接是经若干次反复拆装,连接件和被 连接件仍不损坏,能保证原来连接质量的"。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设置可拆 卸连接是基于连接质量以及反复拆装不损坏设备的目的,是单台空调器在生产、装配、使 用或维护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而涉案专利将隔板可拆卸地设置于安装面,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风道部件的通 用性以适用于不同机型的空调或匹配不同的换热器,从而降低模具成本。因此,虽然公知 常识证据能够证明可拆卸连接本身是公知常识,但并不能证明将其应用于空调器风道结构 解决隔板通用性的问题,并满足不同尺寸换热器、不同机型空调器是公知常识。

在此基础上,公知常识证据还记载了"应考虑机器在使用中是否要经常拆卸或拆卸时 是否要求保持零件完整,来选择连接形式"。然而,空调器风道结构的隔板在使用中并不涉 及因维修或更换等需要经常拆卸的问题,且基于送风稳定性以及风道完整性的考虑,本领 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风道结构设计为整体构造,而非可拆卸的分体构造。由此,从该角度 来看公知常识证据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结合启示。

综上,对于本案,"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应理解为采用公知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 问题是公知的。可见,对于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特征,技术问题是判断公知常识的关键, 即使技术特征所呈现的技术手段为公众常见的,仍要结合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其是否 属于公知常识。

案例 2:水处理的微颗粒物分离器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510875915.1,名称为"水处理的微颗粒物分离器",专利 权人为个人。涉案专利公开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水处理的微颗粒物分离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水箱、第二水箱、搅拌器合 过滤膜结构,所述过滤膜结构至少包括滤膜,所述第一水箱的入水口靠近所述第一水箱的 底部设置,所述搅拌器用以搅拌所述第一水箱中的液体,所述第二水箱的上侧开口处覆盖 所述过滤膜结构,所述第二水箱合所述第一水箱之间的连接或位置关系使得第一水箱中的 液体能够从上册开口溢流至所述第二水箱的上侧开口处的过滤膜结构,且使得液体经过所 述滤膜过滤后进入所述第二水箱;所述第二水箱的出水口靠近所述第二水箱的底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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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用 D1(US5770092A)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常用技术手 段评述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本案给出的答复启示为:被认定为常用技术手段的区别 特征是否能够顺利地与 D1 结合而形成涉案专利的方案。

具体地,审查员认为:D1 公开了一种净化水的装置,包括第一槽 12、第二槽 30、水收 集槽 64 和多孔皮带 44,第二槽 30 接受来自第一槽 12 的混合物 28,第二槽 30 上安装溢流 堰 40 永固排放部分澄清的水,连续驱动的多孔皮带 44 具有接受澄清水的表面 46,皮带运 动使夹在皮带孔中的固体颗粒在第二部位 62 释放。

由此,D1 中的第二槽 30 相当于第一水箱,水收集槽 64 相当于第二水箱,区别技术特 征至少包括:第一水箱内设置搅拌器用以搅拌其内的液体。为了防止污泥堆积在废水进水 口,在第二槽中设置搅拌器来搅拌其中液体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第二水箱上侧开口处 覆盖滤膜,在水处理领域中使用滤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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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申请人提出了复审,复审决定中合议组对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观点如下:

1. 对于"在第一水箱中设置搅拌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D1 的说明书记载了"第二槽 30 相当大足以使较大的固体 34 沉降,在其下部至少装配一个可开启的出口 36 用以定期、 短时间地排放固体 34 以及有限量的混合物 28。第二槽 30 安装了溢流堰 40,用以排放部分 澄清的水 42。在过滤前去除较大的固体颗粒,并在连续运转的基础上清洗多孔皮带,可防 止过滤机堵塞。"

可见,D1 采用沉降和连续驱动的多孔皮带过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净化,即在用连续驱 动的多孔皮带过滤之前,需要进行沉降,即在第一槽中将絮凝剂加入废水中,在第二槽中 使较大的悬浮固体沉降,避免过滤机堵塞。

然而,涉案专利采用倾斜设置的过滤膜结构依靠重力对流经其的循环水过滤,减少循 环水中的颗粒物,其在第一水箱中设置搅拌器,用以避免固体颗粒聚集在靠近第一水箱底 部设置的进水口附近。该方案不需要沉降,废水需要顺利地溢流至第二水箱。

通过分析,在 D1 的基础上,为了避免后续过滤堵塞的情况发生,在过滤之前进行沉降 操作对 D1 的技术方案而言是必要的,然而设置搅拌器会搅动水中颗粒,势必会导致沉降操 作无法进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 D1 的技术方案,在第二槽 30 中设置搅拌器存在 实质性的技术障碍,即 D1 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 启示在 D1 的技术方案中设置搅拌器。

2. 对于"在第二水箱上侧开口处覆盖滤膜"这一区别技术特征,D1 记载了"过滤前去 除较大固体颗粒,并在连续运转的基础上清洗多孔皮带,可防止过滤机堵塞。可以实现连 续操作,且可避免过滤机堵塞的问题。"

涉案专利采用倾斜设置的过滤膜结构实施过滤,而 D1 采用连续驱动的多孔皮带实施过 滤,其目的是实现连续操作。尽管过滤膜和多孔皮带都是本领域已知的过滤手段,但在 D1 的基础上,并不能简单地用过滤膜替换其中的多孔皮带,因为过滤膜在材质和结构上与多 孔皮带存在较大差异,不能承受皮带轮连续驱动所造成的磨损,而对皮带的连续驱动是实 现该净化水工艺连续操作的必要条件。即 D1 并未给出用过滤膜替换多孔皮带的技术启示, 用滤膜代替多孔皮带存在技术障碍,甚至存在相反技术教导。

3. 从整体发明构思来看,D1 提供一种净化水的装置,可实现连续操作,且可避免过滤 机堵塞,通过在过滤前除去较大的固体颗粒,并连续运转从而防止过滤机的堵塞,这是其 发明构思的具体体现。可见,沉降操作和多孔皮带的连续驱动对于实现其发明目的而言是 必须的,因此在 D1 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增设搅拌器以及用滤膜替换多 孔皮带。

综上,若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常用技术手段,在答复时可深入分析 D1 的方案,并从 区别特征是否能够与 D1 方案顺利结合以形成本申请方案的角度考虑,如果存在技术障碍甚 至是反向教导,则能够较为有效地破坏审查意见中认为存在结合启示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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