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中资保险公司海外业务的逐渐拓展,保险公司在海外涉诉的情况也逐渐增加。而国外保险争议解决方式除了传统的法院诉讼及机构仲裁外,还存在其他更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根据保险行业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
近期,安杰世泽协助国内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处理了一起根据ARIAS US仲裁规则开展的再保险仲裁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安杰世泽协助客户梳理案件所涉的多个再保险赔案,并积极与对方律师进行沟通以争取中止仲裁程序,为客户争取了宝贵时间以推进赔案处理。最终在我们的协助和推动下,双方以友好和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保险公司在海外仓促应诉而败诉的负面结果。
本文将结合我们的该案件办理经验,对ARIAS US仲裁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以期能够为国内保险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海外业务争议提供支持,避免匆忙无序应诉而造成的损失。
一、ARIAS US 介绍
ARIAS即AIDA Reinsurance and Insurance Arbitration Society,即国际保险法协会再保险和保险仲裁协会。
国际保险法协会(AIDA,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des Assurances /The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是一个由律师、教授、监管者及其他对比较保险法和监管感兴趣的人士组成的国际组织。AIDA于1960年成立于卢森堡,现已发展成为一个由大约50个国家分会组成的协会,其致力于增进对国际保险法的理解和运作。
(AIDA的Logo)
而ARIAS US即为国际保险法协会再保险和保险仲裁协会的美国分会。ARIAS US也是AIDA的会员机构,其成立于1994年,位于美国芝加哥。该会是一个致力于改进国际和美国国内市场保险和再保险仲裁流程的非营利组织。ARIAS US认证了一批合格的仲裁员,供涉及争议的各方委派,以便以专业和高效的方式解决保险与再保险业务争议。
(ARIAS US的Logo)
截止目前,包括美国分会在内,ARIAS在全球范围内共有7个分会,具体如下:
ARIAS US的章程中对该机构的运营宗旨描述如下:
- 致力于推动商业争议解决程序,尤其是保险与再保险行业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
- 促进依据行业惯例和程序作出的公正裁决。
- 为具备客观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个人提供仲裁员认证。
- 开展仲裁员认证所需技能的培训课程。
- 制定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及示范仲裁条款。
- 推动仲裁程序中职业道德的高标准。
- 促进仲裁法律与实践的发展,以实现高效、经济且公正地解决(美国)国内及国际保险与再保险争议的目标。
就此,我们可以发现,ARIAS US本身并非传统的仲裁机构,其角色仅为行业协会的下属争议解决部门。也即,其并不提供仲裁机构通常所提供的仲裁案件管理服务。相反,其宗旨和功能仅在于为当事人的仲裁活动提供支持,促进保险行业争议解决水平的提高,其功能包括制定仲裁规则、提供仲裁员名册、对仲裁员进行培训等。其活动宗旨体现着较强的行业协会服务特征。
由于案件不存在仲裁机构的介入和管理,根据ARIAS US仲裁规则所开展的仲裁活动属于国际上通行的"临时仲裁"。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依仲裁协议自主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因此该仲裁制度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是仲裁框架体系下的两种类型。国内常见的贸仲、北仲等相关仲裁案件即为机构仲裁案件。
相对于机构仲裁来说,临时仲裁更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需求。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选定仲裁规则,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修改、补充或者授权他人制定、修改、补充临时仲裁规则。而根据ARIAS US规则开展的仲裁活动就体现了较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文以下将展开描述。
二、仲裁规则介绍
如前所述,ARIAS US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为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仲裁争议解决提供仲裁规则。目前,该机构已经制定了如下仲裁规则:
- ARIAS US 美国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规则(ARIAS US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
- ARIAS US 美国保险与再保险中立仲裁庭争议解决规则(ARIAS US Neutral Panel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
- ARIAS US 美国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速裁规则(ARIAS US Streamlined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
- ARIAS US 美国保险与合同仲裁庭争议解决规则(ARIAS US Panel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Insurance and Contract Disputes)
以上四套仲裁规则主要内容大体相似,但各有其特点,供当事人在不同情境下选用。例如,ARIAS US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是ARIAS US的标准规则,其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适用于大多数保险与再保险争议案件;ARIAS US Neutral Panel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相较标准规则设定了较为复杂的仲裁员指定程序;ARIAS US Streamlined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U.S.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Disputes适用于争议金额小于100万美元的争议案件,该仲裁规则中适用独任制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处理;ARIAS US Panel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Insurance and Contract Disputes在仲裁员指定环节引入了ARIAS US协助,即由该协会来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以便当事人更为顺利地完成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从而推进仲裁程序的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速裁规则之外,ARIAS US的其他三套仲裁规则均包含以下规定:
"这些规则并非旨在取代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合同条款。因此,双方可以就本规则未规定的任何规则或程序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对于未被双方协议更改的事项,本规则应具有约束力。
仲裁庭应拥有与本规则、双方协议或适用法律不相冲突的一切权力和权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ARIAS US制定相关仲裁规则的本意并非希望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其仲裁规则推进仲裁程序,相反,该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极大尊重,即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规则进行任意修改,以方便仲裁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仲裁庭享有较大权利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和推进。
因此,我们提示保险公司注意,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双方已经选定了具体的仲裁规则,也应当充分重视案涉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对仲裁相关程序性问题的具体约定。在当事人约定与仲裁规则内容不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三、ARIAS US 仲裁程序介绍
以《ARIAS US 美国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规则》为例,ARIAS US仲裁的仲裁程序通常分为以下阶段:
- 仲裁程序启动及被申请人答复
ARIAS US仲裁程序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而启动。在被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通知后,仲裁程序即启动。
仲裁通知中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及其指定的联系人姓名(包括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信息);
- 被申请人名称;
- 诉争的合同;
- 对争议性质和/或问题的简要说明。
此外,同时申请人需要在仲裁通知中指定1名仲裁员。
在此,我们提示注意,与传统的机构仲裁不同,启动ARIAS US规则下的仲裁程序并不需要申请人向ARIAS US本身发送任何通知,且ARIAS US通常也不会主动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或就仲裁程序的启动向被申请人发送任何通知。这点对于习惯于由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的国内保险公司会比较陌生。
在我们近期处理的案件中,仲裁通知即由海外申请人向再保业务的经纪人发出,即通过此种方式完成向国内被申请人的送达从而启动仲裁程序。案件全程并无任何ARIAS US人员出现。
此外,仲裁规则中还明确,仲裁通知中载明的仲裁请求在庭前会议前还可以修改,庭前会议后的修改需要取得仲裁庭的同意。
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其应当在30日内对仲裁通知进行答复。该答复中需要包括:
- 发送答复的实体的身份信息及其指定的联系人姓名(包括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信息);
- 被申请人一方根据规则第6.3条指定的仲裁员;
- 对申请人关于其主张和/或争议性质陈述的简要答复;
- 被申请人的任何反请求(如有)的简要说明。
被申请人的答复在庭前会议前还可以修改,庭前会议后的修改需要取得仲裁庭的同意。
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答复中指定1名仲裁员。
- 仲裁庭组成
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后30日内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30日内未指定,即由未超期的另一方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该30日的期限实际上是从其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算。因此,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的期限相对较为紧张,其需要在完成其他应诉准备工作的同时在30日内完成包括仲裁员名单审阅、仲裁员背景考察、仲裁员选择与联系以及完成聘任流程工作等全部事宜,且该等工作全部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完成。这对于不熟悉ARIAS US仲裁的当事人而言是极大的挑战。
在安杰世泽近期处理的案件中,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之后超过30日未指定仲裁员,申请人方曾主张代替被申请人指定第二名仲裁员,而这对于仲裁参与方是极大的程序性权利损失。但是经过我们对案涉再保单的细致审阅,我们注意到再保单对合并仲裁情况下(即该案情况)的仲裁员指定设定了45日更长期限。而在我们介入该案件时恰好45日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我们代表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出了异议,并在45日期限内完成了我方仲裁员的指定,对方最终也予以了认可。
就仲裁员的资质,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应当为现任或前任的保险公司或再保公司的人员或高管(officers or executives),并且应当为ARIAS认证的仲裁员。目前ARIAS US现有100余名认证仲裁员以供当事人指定。
在当事人分别完成1名仲裁员的指定后,首席仲裁员(Umpire)由两名边裁共同指定,期限是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的30日内。
就仲裁员的费用,仲裁规则规定指定方应当承担其选聘仲裁员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 开庭前程序:庭前会议及证据开示
全体仲裁员将召集庭前会议(Organizational Meeting)以确认仲裁相关的重点事项,包括审查仲裁员的资格并正式确认仲裁庭组成、确定仲裁日程安排、明确争议事项等。也即,在庭前会议召开后,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安排都将确定,而仲裁庭的组成也将最终确定。
随后,根据庭前会议确认的时间表,各方将进行证据开示。仲裁庭将主导证据开示程序的进行。
- 仲裁开庭
仲裁规则中并未对仲裁开庭的具体方式进行较多细节性规定,相反,仲裁规则赋予了仲裁庭较大的自主权。
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无义务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则或证据规则"。由此可见,对于开庭问题的相关决定很大程度上将由仲裁庭的自主意愿决定。
此外,仲裁程序中还说明,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权限做如下约定:
"仲裁庭应将案涉合同视为一种诚意履行的约定,其并无义务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则或证据规则。在作出裁决时,仲裁庭应适用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惯例和做法,以实现本合同的一般目的。"
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仲裁规则鼓励仲裁庭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方法,且强调仲裁庭应当根据保险与再保险行业的惯例和实践来处理问题。而这与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需要为保险行业业内人士的要求相呼应。
此外,这项规则对于外国当事人而言,一方面其可以减轻对不了解美国保险法律规定的顾虑,从而更为从容地应诉;但是另一方面该规则也是对经办律师对保险行业实践,尤其是美国保险行业实践了解程度的极大考验。
- 仲裁庭出具仲裁裁决
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一般应当于庭审结束后30日内做出裁决。而仲裁庭的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就裁决内容范围,仲裁规则规定," 仲裁庭有权裁定任何仲裁协议或双方后续书面协议允许的救济措施。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相反约定,否则仲裁庭有权裁定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金钱赔偿;衡平法救济;裁决前或裁决后利息;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最终或临时救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庭对于仲裁裁决的内容范围同样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就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庭通常仅会对案件结果出具简单的裁决书,而其中通常不会包含比较详细的说理过程。但是仲裁规则也同样规定:" 如果双方均请求仲裁庭提供最终裁决的书面理由,仲裁庭应提供该理由。如果一方请求书面理由而另一方反对,是否提供书面理由由仲裁庭自行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仲裁规则,我们可以发现,ARIAS US规则下的仲裁存在以下几方面显著特征:
- 意思自治优先:当事人约定优先于仲裁规则规定
- 强调行业惯例和实践:行业实践优先于法律规定
- 程序简单、节奏快:程序期限短
- 仲裁庭主导: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较大的自主权,实践中仲裁庭会积极推动仲裁程序进展
四、ARIAS US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可执行性分析
就中国大陆的仲裁被申请人而言,其对于ARIAS US仲裁案件的一大关注要点即为该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在中国大陆得到执行。
中国和美国同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根据《纽约公约》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国境内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在美国境内所作仲裁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如果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严重瑕疵、超裁、裁决存在效力瑕疵或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通常均会承认和执行该等外国仲裁裁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如受理法院拟作出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其需要报辖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对于受理法院而言,其作出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可能性很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ARIAS US规则下的仲裁为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也应当按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因此,ARIAS US规则下的仲裁为临时仲裁的因素通常并不会影响中国人民法院对相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五、结论与启
综合以上,不难发现ARIAS US规则下的仲裁与国内保险公司所惯常接触的仲裁程序存在较大差别。但是,此种差别并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所作出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可执行性。因此,涉诉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对该类仲裁案件给予足够重视。
此外,由于ARIAS US的仲裁程序推进速度较快,一旦涉诉,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介入,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避免由于对国际规则不熟悉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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