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是生产香兰素的工艺。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嘉兴中华化工前员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嘉兴中华化工对其香兰素生产工艺所享有的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此后,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在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该行为致使嘉兴中华化工市场份额大量削减,给嘉兴中华化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嘉兴中华化工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除被告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的成立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巨大。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选择将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做出赔偿数据的计算依据,根据侵权人在2011-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从而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销售利润。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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