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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anuary 2025

内地居民能否赴港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JT
Jincheng Tongda & Neal

Contributor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i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 law firms in China. So far, JT&M has successively carried out key layouts in Beijing-Tianjin-Hebei, Yangtze River Delta, Greater Bay Area, Bohai Rim, Chengdu-Chongqing Economic Circle and other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ic regions, with offices in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efei, Hangzhou, Nanjing, Guangzhou, Qingdao, Chengdu, Chongqing, Xi'an, Shenyang, Jinan, Dalian, Zhengzhou and other offices, as well 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Japan, Singapore and other offices. Since 2000, it has been rated as "Ministerial-level Civilized Law Firm" and "National Excellent Law Firm" for many times; JT&D has gathered many interdisciplinary experts and has become a leader in the industry in many fields, and has won a number of awards from well-known legal rating agencies such as Chambers and ALB.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虚拟货币有十多种,如比特币(Bitcoin,BTC)、以太坊(Ethereum,ETH)、莱特币(Litecoin,LTC)、泰达币(Tether,USDT)等,其中又以比特币的发展最引人௷
China Technology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虚拟货币有十多种,如比特币(Bitcoin, BTC)、以太坊(Ethereum, ETH)、莱特币(Litecoin, LTC)、泰达币(Tether,USDT)等,其中又以比特币的发展最引人瞩目。比特币从诞生以来价格一路飙升,在2024年12月5日部分交易所内价格更是突破了9.8万美元/枚。虽然虚拟货币市场火热,但世界各国对于比特币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不一,本文作者仅从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的监管政策出发,聊一聊中国内地居民能否利用中国香港作为缓冲区进行虚拟币交易。

一、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面对比特币的迅猛发展势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首次明确了比特币的属性,"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有的代币发行须立即停止,已完成的代币发行须做清退安排,同年"比特币中国"关停退出中国市场。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10部委发布银发〔2021〕237号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炒作活动的监管。将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买卖业务、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相关的民事法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以上监管政策针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兑换、中介、交易等行为,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均一律禁止,强调该等行为具有违法性。就虚拟货币本身,虽然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从客观角度出发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并且在其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1]。近期在上海高院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也认为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 [2]。尽管,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若想将持有的虚拟货币通过互联网或在域外进行场内或场外交易仍有法律风险。

二、中国香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

香港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在2022年香港库务局就发布了《香港虚拟资产发展政策宣告》,表达了香港对虚拟资产开放包容的态度。到2023年6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及《打击洗钱指引》正式实施,标志着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发牌制度开始实施,同年8月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向散户销售虚拟资产。

至此,香港已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方式主要为三类:

1.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目前依法持牌的虚拟货币货币交易所共有三家,OSL Exchange、HashKey Exchange、HKVAX(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由于香港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已经实行发牌制度,受金融监管局与证监会的监管,用户在持牌交易所的交易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

2.场内交易。在香港还可以通过券商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如胜利证券、老虎证券等。用户注册该券商的账户,就可以通过该证券账户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入和卖出。这种方式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也在香港证监会的监管下进行。

3.场外交易(OTC。如通过线下店铺交易或者在ATM机上可以直接用现金或银行卡交易。虽然该种交易方式灵活便利,但是由于目前场外交易在香港尚未被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金融及洗钱风险。故2024年2月香港政府向公众提出《虚拟资产OTC咨询文件》,希望将虚拟资产的场外交易纳入监管。

三、大陆居民是否可以赴港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中国大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涉及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具有违法性。虽然在中国香港虚拟货币交易合法,但并不意味着大陆居民就可以在香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或者香港的虚拟货币交易中介人/机构可以向大陆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虽然香港在司法管辖上就大陆而言属于境外(域外),但是特殊情况下中国大陆法院仍对此具有司法管辖权。如,犯罪嫌疑人为中国大陆公民,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为中国大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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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网络上看到不少宣称"可以通过券商来进行虚拟货币的场内交易","香港老牌券商胜利证券的官网上发布了中国内地居民注册开设账号所需要的材料"等。但是经笔者登录胜利证券的官网后发现,其所发布的中国内地居民注册开设账户所需文件其实仅针对证券账户的开设,对于虚拟资产"VA"账户的开立指引,官网专门指出"客户需为非中国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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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2023年香港证监会和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第11点中特别指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可否售予零售投资者,须视乎个别司法管辖区、交易所或产品的销售限制而定",并对"个别司法管辖区"作出了说明。"个别司法管辖区"是指"例如中国内地,或禁止向内地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司法管辖区 [3]。由此可知,注册用户为大陆居民的账户,是无法通过券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这也说明了香港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面向大陆居民提供服务。

那么,是否可以委托香港亲友利用其香港公民身份提供帮助呢?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香港居民个人仅是基于亲友关系提供偶发的帮助,并不以此为业,在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下(需考虑涉及的金额、虚拟货币的来源等)并不具有违法性。若以此为"业"开展业务从中牟利,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内地居民应当谨慎对待网络中赴港"提币或出币"的宣传。就目前来看,虽然香港虚拟货币交易已经合法化,但是仍未向中国内地居民开放。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另外,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由此引发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文章附录

1 王中义,杨聪惠,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2023年9月1日《人民法院报》

2 孙洁、马宇譞,发行虚拟货币高额融资,尽头是什么?2024年11月18日上海高院公众号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2023年12月22日,《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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