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性"原则在专利申请上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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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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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判断一件专利是否满足“单一性”要求,主要看该专利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包括:

1、相同特定技术特征:例如,独权1限定A设备具有符合新创性的特征X,独权2限定B设备具有该特征X,则这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2、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指虽然独权之间限定的特征不同,但各特征之间存在关联。例如,独权1限定A部件具有符合新创性的特征X,X用于连接B设备;独权2限定B设备具有符合新创性的特征Y,Y用于连接A设备,虽然特征X与Y不相同,但二者均是用于相互配合起到连接AB两个设备的,因此特征X与Y存在关联,特征X与Y属于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对于“单一性”要求的解释说明,在对专利文件进行撰写前,申请人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梳理:

1、对于单一技术方案,如果是产品,则可以考虑将制造该产品的工艺、设备以及该产品的用途写入申请文件;如果是方法,则可以考虑将适用该方法的设备、该方法的用途写入申请文件中

2、对于多个技术方案,需判断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是否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是否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达到同一技术效果。

根据技术方案数量上的不同,在撰写申请文件上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针对单个技术方案,如果是产品,在撰写该产品相应权项后,可以根据需要,将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设备以及该产品的用途,分别对应增加独权;如果是方法,则可以在撰写该方法相应权项后,对应补充实施该方法的设备的独权。

以扬声器举例说明,在描述扬声器结构相关权项后,可以针对制造该扬声器的方法、制造该扬声器的设备以及包含该扬声器的手机、电视等终端产品布局权利要求,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从不同角度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

第二,针对多个技术方案,在权项撰写方面,可以找出多个技术方案中的共同点,且该共同点需要具备新创性,则可以利用该共同点撰写独权。共同点可以为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多个技术方案中均提到通过齿轮机构进行传动,且齿轮机构在现有技术中具备新创性,则可以围绕齿轮机构撰写独权。如果直接的共同点难以找到,可以在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上寻找共性,以提炼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概括为一个上位概念,得到加工后的“共同点”,从而围绕其撰写独权。

例如,A、B、C三个方案都是描述某类特殊管路,A方案的管路的内壁上设置有蜂窝结构,B方案的管路的内壁上设置有消音材料制成的消音层,C方案的管路上将进口改为扩口结构。这三个方案看似没有共性,但在梳理三个方案后可以得知,无论是蜂窝结构、消音层还是扩口结构,都可以解决管路中流体流动时噪音大的问题,都可以实现降噪。且假设此类特殊管路中消音降噪具备新创性,则可以将“蜂窝结构”、“消音层”以及“扩口结构”概括上位为“消音结构”,独权可围绕“消音结构”进行撰写。在说明书中,应当围绕降噪问题详细展开描述,再具体到各个方案上,以确保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能体现同一发明构思。

欧洲针对单一性也有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与我国的审查原则较为相似,但也有不同之处。具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第二款规定:

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只有在申请的主题涉及下列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中包含一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a)多个相互关联的产品,例如,插销和插座、发射器和接收器等;

(b)产品或装置的不同应用,例如,一种工具,其具有多种用途,且每种用途均代表该工具的一个特定应用场景;

(c)某一特定问题的多个替代解决方案,且单一一项权利要求不适于涵盖这些替代方案,例如,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A、B、C、D,另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A、D、C、B,这两种方法均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

因此,在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中,除非是以上三种例外情况,否则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欧专局不会对同一类别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只检索申请中出现的第一个或第一组发明,并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对其它发明进行检索,如需检索,需要缴费;若不缴费,则可以在分案申请中进行检索。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果在同一类别下撰写了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第一,尽量按照重要程度对权利要求进行排序,将最重要或最想保护的方案放在第一套权项中,使审查员优先对申请人想要的方案进行检索;

第二,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各方案之间相互关联的说明,为后续答复涉及实施细则第43条第二款问题进行支撑;

第三,可以将同一类别下的其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当然,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也可在撰写时,在每一类别下仅撰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美国针对单一性也有相关规定,但美国审查员在实际审查时,其依据侧重在是否会给审查员带来更多的检索负担,审查员有理由对“多种并列实施例”等类型的案件,要求申请人仅在美国申请文件中保留一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而其余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分案的方式继续予以保护。因此即便申请文件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会有下发限制性要求的可能性。

因此针对美国申请在撰写中按客观要求撰写即可,若下发限制要求,则选择一组最为重要的方案或保护范围最大的一组权利要求供审查员进行审查,若有争辩意见,可以在作出选择后,进行争辩陈述,若审查员接受争辩理由,则后续会按全部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单一性”规定,并且在撰写时能够预防和克服单一性相关问题,使申请人有效利用“单一性”规定,通过合案申请来节省申请费用;并且,能够通过增加产品、方法、用途等权利要求,扩充保护范围,增加专利的价值,以更好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如果文中有在解释或举例中有任何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不吝指出和指导。

文章首发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4.5.29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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