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及撤销复审中最重要的就是使用证据的提交,这从根本上关系着诉争商标是否可以被维持。尤其是当撤销案进入到复审及后续诉讼阶段,由于撤销申请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因此,诉争商标所有人无论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原告,都应该更加重视,并积极准备。
作为诉争商标所有人而言,我们建议权利人在撤销及撤销复审阶段应积极提交使用证据,但如果因商标所有人确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在上述阶段内没有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的,仍然可以在诉讼阶段进行提交,争取维持诉争商标注册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所有人应当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时积极提交使用证据,但是笔者也曾遇到过客户直到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下发时才知道自己的商标被提起了撤销,只能在撤销复审中提供使用证据。
但如果因为涉外主体或因为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等一些错综关系出现时,使用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有可能导致在撤销复审期间不能将全部证据进行整理及提交。那么当案件走到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商标权利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将会成为“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规定: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第59条规定: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对商标权利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因为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未能在三年不使用撤销及撤销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均不应该予以采纳。
虽然有上述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提交的证据已经不做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新证据”和先置程序可以提交但未提交的证据都会被法院接受。
在A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法院在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采纳了在诉讼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了相关裁定。一审法院采纳了A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
“销售发票、产品使用证据、展会照片和公证书、品牌报道及合同等。并认定“鉴于采纳了A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导致被诉决定结论明显不当,故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而采纳的该部分证据并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本案诉讼费宜由索菲亚电器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维持,并认定:
“鉴于原审法院接受了A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故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A公司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权利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在行政阶段可以提交但未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诉讼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还是会被采纳和参考。即便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只要能说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法院大多数情况都会予以参考,甚至作为裁判的关键依据。
综上,商标权利人在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应积极反应,提交使用证据。但如果确实未能在行政阶段提交足够的使用证据,仍应积极参加或提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在诉讼中尝试提交使用证据,积极保护自身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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