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美国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及《芯片与科学法案》等,对涉及中国企业的物项、技术实施严格管控。2024年数据显示,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新增对华实体清单企业近140家,涉及先进计算物、超级计算机、半导体制造设备等高技术领域。与此同时,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标志着国内对于出口管制的合规监管趋严。因此,企业面临"内外双重合规压力"。
本文将从我国国内行政处罚与刑事风险高发点、中美两国出口管制体系对比及企业合规路径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及典型违法行为分析
(一)法律体系
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辅以6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级体系,其中,两用物项、军品及核物项分属商务部、国防科工局及国家原子能机构管理,海关总署协同实施监管。
我国在出口管制模式上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通用许可等制度,建立了跨部门许可会商制度和两级管理模式。
(二)典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多个部门,本文的案例及数据主要基于各地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两用物项——甬北关缉违字〔2024〕227号:2024年4月,某企业申报出口石墨卷材(申报货值2.1万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受管制的天然石墨制品(货值14.16万元),因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被处以罚款2.12万元。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军品——甬北关缉违字〔2025〕12号:2024年5月20日,某企业申报出口防水布,申报总价为28915.68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项防水布军用特征明显,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属于管制物项。因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依法科处罚款人民币30800元。
- 未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且案发后无法补办——安关缉违字〔2025〕1号:某企业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共申报出口农业用植保无人机16台,货值共计138.2689万元人民币。经调查,上述农业用植保无人机均属于临时管制物项,出口时需申报两用物项许可证。该企业因未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且案发后无法补办上述证件,构成违法出口管制物项货物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津新港关缉查字〔2024〕1号:某企业将硫化钠伪报出口至俄罗斯,实际目的国为乌拉圭,涉嫌逃避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建议行政处罚,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2.58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三)受管制重点物品
2024年全国各级海关公布的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较2023年明显增加;在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别分布方面,仍然集中于石墨、无人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在已经公布的案例中,涉案出口产品主要是两用物项及军品,约69%的案件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约25%的案件与军品出口有关。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主要涉案产品为石墨及无人机相关物项。
涉案石墨制品类型多样,主要为高敏感石墨物项,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以及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无人机是出口管制违法案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2024年案件数量同比呈明显增加趋势。海关查出案件中以农用植保无人机为主,部分案件还同时伴有无人机电池等零部件的违法出口。
出口管制违法案件中涉及军品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4。涉案军品主要集中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中,包括该类13.1.1.1项下军服、军帽、军用鞋靴、军用面料等军用被服及13.1.1.2项钢盔等军用装具。其中,军用背心、迷彩服及钢盔是经海关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技术合作局鉴定后被查处较多的货物。
(四) 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一直以来都是出口管制领域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在大部分案例中,由于当事人漏报、误报导致海关在执法查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出口物品与所申报商品海关税号不符,且无法提供出口物品相应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军品出口许可证》,继而将其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主观上看,大多数出口经营者缺乏对于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质、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的认识,同时对于受国家出口管制限制的物品清单不够熟悉,亦不具备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或者军品的鉴别能力和认知意识,认为出口货物属于普通商品,在海关申报时因过失导致出口商品分类错误或出于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申报行为不会被查处,最终导致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发生。
此外,少部分出口经营者为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故意伪报出口目的国以及商品类别。例如南京海关2024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中,镇江海关缉私分局侦办了一起走私管控物项系列案,涉案团伙通过货运渠道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国家管制物项商品,累计案值1.07亿元。
(五)行政处罚特点
- 海关就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为罚款。其他附带的处罚措施包括:教育、警告、涉案货物不予放行、没收违法所得等。
- 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比例较高。《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为50万元,上限为违法经营额的10倍。在实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近一半的判决书通过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或五项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下确定罚款金额。
- 对于"明知故犯"的行为人处罚较重。例如,在津新港关缉查字〔2024〕1号案中,山东某化工公司以伪报贸易国方式等"明知故犯"的行为将硫化钠(价值38340美元)走私出境,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被天津新港海关没收违法所得25821.49元,并处罚款50万元。而在同一海关查处的另一起涉案金额更高(191375.50美元)的案件(津新港关缉违字〔2024〕53号)中,海关就当事人最终目的国申报不实的罚款金额仅为1000元人民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例如在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4〕68号案中,宁波某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时归类错误,将实际为军品的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安全帽,且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对此,浦东机场海关指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即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而且,当事人还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浦东机场海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以下处置:
-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美国对涉华企业或个人的出口管制制裁
(一)2024年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案例及领域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BIS)于今年1月发布了《2024出口管制执法年报》(Export Enforcement: 2024 Year in Review),详细披露了过去一年内重点针对中国、俄罗斯以及其他"外国对手"在出口管制领域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出的多项执法行动,反映了美国政府在出口管制领域的高压态势。
年报中披露的美国商务部与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多部门联合采取的针对涉华企业或个人的案例包括半导体出口管控、人工智能相关案件以及量子技术相关企业制裁。
美国出口管制物项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涉及国家安全、战略竞争和高科技产业的关键技术及敏感物项。近年来,美国通过"小院高墙"策略,以半导体、AI、量子技术为核心,结合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和长臂管辖,构建多层次管制体系。这些规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重点在于限制中国军事、情报等特定部门以及电子、计算机、半导体等特定产业的发展。 1未来,生物科技、传统芯片和供应链安全可能成为新一轮管控焦点。主要包括:
1、半导体与先进计算
- 自建机房模式:指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融资直接购置土地、建设机房、配套基础设施(电力、制冷、安防等),自行申请并取得IDC牌照经营IDC业务的模式。该模式虽自主性强,但前期投入高、合规链条复杂,属于典型的重资产模式。
- REITs模式:指企业将成熟期的IDC资产(如机房、配套电力设施等)打包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公开市场发行,实现IDC资产出表并回笼资金,同时保留项目运营权以获取代管收益的经营模式。
2、人工智能(AI)与超级计算
- 管控重点:高性能计算芯片、AI模型训练技术及超级计算机相关设备。
- 政策动向:2024年9月,美国要求开发最先进AI模型的企业向政府提交详细报告,包括网络安全措施和潜在军事应用风险评估。
限制用于AI训练的先进芯片(如英伟达A100/H100)出口,防止其提升中国军事决策和武器研发能力。
3、量子技术与生物科技
- 量子技术:量子计算设备、量子加密技术及配套软件被纳入CCL清单,限制对华出口。
- 生物科技:2025年1月新增对高参数流式细胞仪和液相质谱设备的管制,防止其生成数据用于AI驱动的生物武器研发。
此前已对自动肽合成仪、特定生物毒素实施出口限制。
4、航空航天与军工技术
- 管控对象:航空发动机技术、卫星系统、无人机及军用电子设备。
- 典型案例:2022-2024年间,美国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电子科技集团等数十家航空航天实体列入实体清单,限制其获取美国原产部件。
新增对压力增益燃烧技术(用于火箭发动机)的出口管制。
5、传统芯片与成熟制程半导体
- 2024年1月,美国启动对中国传统芯片供应链调查,计划从2027年起禁止政府采购含中国芯片的产品。
- 12月宣布对成熟制程芯片加征关税,防止中国通过传统领域扩大全球市场份额。
6、网络安全与数据领域
云服务与数据安全
- 2024年拟议规则要求云服务商实施"客户识别计划"(KYC),限制向中、俄等国提供训练AI模型的算力资源。
- 2024年初,拜登签署行政令,禁止向中国等6国出售美国人健康、基因等敏感数据。
7、关键矿产与能源
管控措施
- 限制对伊朗、俄罗斯等国的能源设备出口,打击规避制裁行为。
- 将稀土加工技术、清洁能源存储技术纳入《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防止中国主导供应链。
8、其他新兴技术
- 增材制造(3D打印):用于军工部件生产的技术和设备受严格管制。
- 高超音速技术:涉及材料、推进系统的物项被新增至CCL清单。
(二)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概览
1、法律规定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出口管理条例》(EAR)、《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瓦森纳协定》(Wasner-Hartwicz Act)等。其中,《出口管理条例》是美国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行政强制力;ITAR是美国的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美国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贸易管制和执法程序;Wasner-Hartwicz Act则是美国对外国实体进行经济制裁的行政法规,其对外国实体和个人均有约束力。制裁类型包括:特定国家制裁(如伊朗、朝鲜)、清单制裁(SDN、实体清单)、行业制裁(如能源、金融)以及长臂管辖。在上述多部法律规定中,EAR是核心,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进出口领域。根据EAR规定,美国可以实施单边制裁和多边制裁两种方式,出口管制就是其中一种制裁方式。
2、管辖范围
"物项"、"行为""目标"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实施管控的三个重要方面。 2美国物项的概念不仅限于美国原产的产品,还包括在特定情形下含有美国技术或组件的外国制造产品。如果存在向外国公司销售或者转移美国商品、技术的行为,在不事先获得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将会受到制裁。例如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美国政府以"中兴通讯在向伊朗出售设备时使用了美国制造的零部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的理由对中兴通讯实施了制裁。
这意味着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能成为美国出口管制的对象。
3、管辖及许可证判断
出口管理条例》(EAR)的管辖范围不仅限于直接出口行为,还包括再出口、视同出口及转移行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EAR对"境内转让"行为的管辖尤为常见,其影响范围亦较为广泛。境内转让是指某项产品已从美国出口至中国境内后,由中国企业A转让给中国企业B的行为。由于该交易发生在进口国境内,因此被称为"境内转让"。
要判断外国制造的产品是否受到EAR管辖,需综合考量"微量允许原则"和"外国直接产品原则"。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明确自身在国内生产的产品是否受EAR约束、是否可销售给受限实体清单上的企业、以及转售时是否需申请许可证,均至关重要。
微量允许原则旨在判断非美国制造的产品中所含"受控的美国成分"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所谓"受控",是指该物项出口至特定国家时是否需要许可证。计算公式=用到的"美国受控成分"的合理市场价值/非美国制造的产品的合理市场价格。
判断某一美国来源的物料是否属于"受控成分"时,需要结合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及目的地进行分析。对于具有ECCN编码的受管制物项,需要参考《商务控制清单》(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及《商务管制国家图表》(CCC, Commerce Country Chart),以确定该物项的出口是否需申请许可证。
CCL详细列明了受管制物项的ECCN编码及其对应的管制理由。在明确某一受管制物项的管制原因后,需要结合CCC进一步确认是否需申请出口许可证。CCC的横轴代表管制原因,纵轴列示受管辖国家。通过在CCL中确定的管制原因与出口目的国(地区)进行匹配,若两者交汇处标记为"X",则表示出口该物项需要许可证;若为空白,则无需许可证。
示例:来源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commerce-control-list-ccl
示例:可查阅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part-774
示例:节选自Commerce Country Chart文件
外国直接产品原则是指非美国制造的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原产的特定技术或者是工厂线是通过特定的美国技术生产的设备,则该非美国制造的产品也会受到EAR管辖。
三、中、美出口管制对比
中国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存在的意义不同,主要目标管辖的产品也不同。中国的出口管制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但美国的出口管制则意在限制高科技产品/技术的出口。此外,美国出口管制体系单独为产品设置了ECCN编码,而中国的出口管制产品识别此前主要是通过海关的税则编码进行,2024年12月1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正式施行,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均列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
1、法律体系对比
2、出口管制执法对比
(1)审查重点
- 中国:更关注基于产品的最终用途,新增最终用户或目的地——不管出口目的地或客户,均需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
- 美国:目的地+最终用途+最终用户(三类限制交易对象清单)
(2)域外适用问题
中国:新法管辖中国原产物项在海外的"再出口"和"国内转移";但没有美国的"外国直接产品原则"和"微量允许原则"
美国:适用于"再出口"和"第三国国内转移"适用于美国原产物项外,还适用于外国产物物项(满足"外国直接产品原则"或"微量允许原则")
(3)受控产品识别
- 中国:描述(法规清单+两用物项清单)+海关税则号监管
- 美国:出口分类控制编码(ECCN)
四、合规应对措施
2025年1月至2月,我国商务部连续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1号至4号,将23家外国实体列入清单,这一信号表明企业应尽快将出口管制的合规风险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合贸易、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本文结合商务部配套合规指引,从实务角度提出以下系统性合规对策。
(一)构建多维穿透式风险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化解合规纠纷的起点。企业须突破传统形式审查局限,建立"三位一体"穿透式筛查体系:在物项层面,实施动态化清单比对机制,针对混合型物项(如含受控芯片的整机设备)采用"技术参数拆解法",将物项拆解至最小可识别单元进行归类判定。对于新兴技术领域,需特别关注《条例》新增的"技术用途双审查"原则,同步评估技术特性与应用场景的潜在军事关联风险。在客户管理层面,构建四阶验证模型,通过Visual Compliance等工具完成基础名单筛查后,要求客户提供经使领馆认证的最终用途声明,并对历史交易数据实施区块链存证追溯;针对高风险区域客户,可要求其签署"合规连带责任条款",约定第三方审计权与违约金机制。
(二)设计分层递进的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合规制度设计中需实现"预防-控制-纠偏"功能闭环。首先,重构组织架构独立性,设立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的出口管制委员会,赋予其对敏感交易的"一票否决权"。其次,实施差异化许可管理策略:对符合通用许可条件的常规交易(如特定维修件出口),可通过商务部电子系统快速获取出口凭证;对涉及管控名单主体的交易,则需启动"双人复核+外部法律意见"的特别审查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取消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后,企业更应强化内部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每笔交易的许可证申请文件、客户沟通记录等关键信息完整保存至少5年,为应对后续行政核查留存证据链。
(三)部署智能化的合规技术工具
技术工具的应用可大幅降低人为失误导致的合规突破风险。建议企业开发嵌入EAR/ECRA规则引擎的订单管理系统,实现受控物项与制裁名单的实时交叉比对。针对技术数据泄露风险,对云端存储的研发资料实施"动态脱敏处理",当检测到非常规IP地址访问时自动触发加密锁死程序。此外,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邮件、会议纪要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关键词扫描,重点捕捉"军事应用""转口贸易"等高风险表述,防范"视同出口"类纠纷。
(四) 建立分级响应的争议解决路径
当纠纷实际发生时,企业需采取"阶梯式"应对策略:对于初步预警(如客户被列入关注名单),应立即暂停交易并启动72小时补充尽调,必要时可向商务部申请"合规状况说明"以争取宽限期;针对已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依据《条例》第34条提出的"主动披露"规则,通过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合规整改证据等争取减轻处罚。若涉及域外长臂管辖,则需积极综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救济程序。
五、总结
在全球供应链重塑与技术博弈加剧的背景下,出口管制合规已成为企业跨境经营的核心议题。企业应构建"双向合规"体系:既要深入理解国内法监管要点,规避行政处罚与刑事风险;亦需预判美国制裁动向,通过供应链重构与技术替代降低依赖。未来,随着生物科技、传统芯片等领域管制的深化,企业唯有将合规嵌入战略层,方能实现风险可控下的全球化布局。
注释:
1 秦渝斌. 大国竞争态势、社会联盟与美国对竞争者的出口管制政策 [J]. 国际安全研究, 2025, 43 (02)。
2 刘瑛,刘美伦.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目标管制的扩张与演进——以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为视角 [J/OL]. 国际经济评论, 1-39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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