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竞争。汽车行业作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行业,在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的征进中,已经感受到杀气,面临更残酷的竞争。
"AUMAN"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著名的戴姆勒公司合资生产的高端重卡品牌。我所代理北汽福田公司对"AUMAN"商标进行全球布局,却陆续在多个国家遭遇被世界著名重型卡车制造商德国MAN公司提异议。"AUMAN"品牌强劲的发展势头,无疑使MAN公司感受到了对其国际重卡巨头地位的威胁,企图从商标权上给我国企业制造障碍,遏制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北汽福田公司跟MAN公司进行了顽强的对抗,在这些较量中,挪威商标争夺战是最跌宕起伏、惊心动魄和最成功的。
2012年,"AUMAN"商标在挪威申请被"MAN B&W Diesel AG"、"MAN Nutzfahrzeuge GmbH"、"MAN SE"和"MAN Truck & Bus AG "四家公司联合提异议,认为"AUMAN"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多件"MAN"商标近似。异议由挪威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异议处受理。我方针对对方异议理由的答辩要点是: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在视觉效果、发音、开头字母和整体上都不构成近似,尤其是开头字母不同,给消费者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外,我方进行了检索并举例,说明"AUMAN"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是作为姓氏使用;在异议人"MAN"商标注册的其他类别上,在相同商品上存在包含"MAN"元素的注册商标与"MAN"商标并存的情形。
继我方答辩后,对方提交了进一步的理由,认为"MAN"是"AUMAN"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对方在挪威注册有23件"MAN"及"MAN"系列商标,这些商标的主要部分都是"MAN",因而"AUMAN"商标很容易被认为是"MAN"系列的新商标。此外,对方提出"AUMAN"商标会不合理利用"MAN"商标的声誉以及MAN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不应该准予AUMAN的注册。
我们和国外律师讨论了一下,认为"MAN"商标仅由三个字母组成,而在欧盟的实践中,一个字母的不同,足以区分长度比较短的商标。针对对方提交的理由,我方的主要论点是即使AUMAN商标在挪威有名,但不能说明普通消费者会误认AUMAN商标为异议人的商标,也不能表明消费者会认为AUMAN商标与MAN商标存在联系。
我方的异议答辩理由完胜。专利局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N在挪威是驰名商标,商标本身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裁定对方异议不成立。
"MAN"公司不甘心,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MAN公司在复审理由中,除认为商标近似以外,强调了其驰名的因素,在全球超过5万名雇员,在挪威超过200名雇员,并且是挪威奥斯陆和阿克什胡斯地区公交车的主要供应商,认为AUMAN商标会不正当获利于MAN商标的声誉。我方确定的复审答辩要点是:两件商标并不近似,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申请人的另一件AUMARK商标已在挪威核准保护,AUMAN是AUMARK的系列商标,提交AUMAN商标申请并无恶意,也无利用MAN商标声誉的意图。
事情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复审委员会支持了MAN公司,裁定驳回我方商标申请。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书长达12页,主要观点是认为对方商标是驰名商标,拥有比一般普通商标高得多的声誉。决定书中援引了欧盟法庭在C-375/97CHEVY案中做出的决定,该案认为如果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制造出某种联系,这样的联系会对在先商标造成损害或会涉及对在先商标声誉的不合理利用,那么在后商标将不能获准注册。复审委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MAN"商标从法律层面讲为驰名商标,那么商标相同或近似就足以构成被驳回的充分理由,而无需评估是否存在产生混淆的风险。复审委认定"AUMAN"商标与"MAN"商标近似,"AUMAN"商标中主要部分是"MAN"。"MAN"元素发音上讲也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视觉上的不同并不充分。复审委同时认定,即使"AUMAN"事实上可能是姓氏这点也无影响,因为在挪威不会被认为是姓氏。因此,复审委认为对方商标是驰名商标,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近似,我方商标不正当利用了对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驳回了我方商标。
申请人决定向奥斯陆城市法院提起上诉。中国公司在国外诉讼的被动地位就显露出来了,该案注定多波折。对方利用法律规定,向法官要求我方交纳担保金,以此作为受理我方上诉的条件,企图阻止我方上诉。担保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官决定,而法官最初要求我方支付高达300万挪威克朗的天价保证金,后经我所国外代理争取到保证金数额为20万挪威克朗。
我方在上诉中阐述的主要论点是:首先,两件商标本身从音、形、含义上比较并不近似;其次,由于汽车商品售价较高,消费者会对商品施以较高注意力,因而会降低混淆的风险;此外,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存在大量已注册的包含"MAN"元素的商标。但是,结果是令人失望的。仅由一名法官断案的奥斯陆城市法院支持了复审委员会的裁定,驳回我方商标注册,同时判决我方支付对方5.6万挪威克朗赔偿金。法院的判定认为:对方"MAN"商标为驰名商标,需扩大保护范围。其次,MAN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而其认为对于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的解释竟然是商标长度短,这无疑是非常矛盾的,因为长度短的商标,显著性会更低。申请人决定继续上诉至波尔加尔廷上诉法院,我们也认为,将由三名法官共同判案的波尔加尔廷上诉法院会为我们带来机会。在这一关键阶段,我所重新梳理了整个案情,跟国外律师共同讨论案件的关键点,提炼对申请人有利的重点证据,鼓励申请人派证人赴挪威出庭作证,并为申请人从头至尾梳理案情、确定证词要点。我们和国外律师一起仔细研究了城市法院的判决书,注意到判决书里轻微触及了对"MAN"商标的摹仿问题。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在这次上诉中重点对抗这一点,证明申请人商标绝无摹仿对方商标的意图。那么如何证明这一点呢?最好的方式无疑是说明我方商标本身就很有名,完全没有摹仿MAN商标的必要性,更不至于利用对方商标的声誉。找准这一下手点,我们围绕AUMAN品牌的合资生产方-德国著名的戴姆勒公司搜集证据。在这一方向上我们发现了很多非常有利的证据。通过仔细审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一项证据尤其引起了我们的注意:2006年6月,在世界著名的F1方程式霍根海姆赛道,AUMAN卡车与MAN公司和奔驰公司生产的卡车进行了对抗表演赛,同年9月,AUMAN卡车被世界知名科技博物馆德国施拜尔科技博物馆收藏,这是被该博物馆收藏的第一家中国汽车品牌。也就是说,AUMAN商标名声早已远播欧洲,MAN公司早已知晓AUMAN商标的存在。到此我们也能看出端倪了:早年MAN公司并未对AUMAN商标采取行动,是没有把AUMAN品牌放在眼里,但随时申请人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无疑使MAN公司感受到威胁,于是开始阻挠AUAMN产品进入全球市场。结果证明应诉方案的方向是对的,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提交的所有论点,判决我方商标予以注册,并由对方承担我方44.5万挪威克朗的诉讼费(约占支出费用的64%)。对方放弃继续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整个案件历时近5年,经历2轮上诉,几乎穷尽了行政及司法程序。我们付出了时间和金钱,但最终取得胜利,获赔额相当于总支出的近2/3,更重要的是顺利打开了挪威市场,为申请人进一步在欧洲发展做好了铺垫。
一步步坚持到最后,太不容易。我所凭借对当地法律程序的熟悉、掌握的当地资源和长期办理海外案件积累的丰厚经验,帮助申请人获胜。北汽福田的挪威商标保卫战经历是非常值得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学习的。事实上,北汽福田在品牌全球布局征程中,面对的攻击不仅仅来自德国MAN公司一家,还有知名的英国捷豹路虎公司。但申请人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执着前行。作为中国最早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多年来,我们见过多少中国公司在海外商标申请或知产维权上,怯于费用问题而止步前行的。很多时候,不是因为这些公司付不起钱,而更多是因为不愿意付钱去捍卫权利。眼看可以赢的机会被申请人轻易放弃,我们都为申请人可惜。可作为代理人,我们并不能代替申请人进行决定,唯有惋惜。但从内心讲,我们特别愿意为勇于维权的申请人拼尽全力,这样才对得起我们的专业、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除了被动应战,有时候主动出击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所谓"求战者安,求安者亡",找准时机,主动打击对方,更能从整体战略上赢得主动,迫使对方妥协。从策略上看,全球布局也是压制对方的手段之一,毕竟在全球铺开提异议的花费巨大,即使再大的外国公司,也会谨慎考虑,从而转向为双方谈判,实现商标的共存。
见微知著,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和规模不断加大,参与国际高端竞争,必将面对外国大公司的知识产权围剿。北汽福田汽车海外成功击败国外世界顶级公司、捍卫自身知识产权的案例不但坚定了公司自身日后海外维权的信心,对众多"走出去"进程中的中国企业来讲,也无疑是个巨大的鼓舞。这样的过程并不是乘风破浪、一帆风顺的,可能需要持续的艰苦斗争。但中国企业需要有勇气,即使有输有赢,也要勇敢面对,迎难而上,同时主动出击,坚决捍卫自身知识产权,如此才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Originally published Jan 9, 2019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