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
"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笔者为商标局打击恶意抢注的快速反应点赞,商标局的上述举措,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要是指,有违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商标行政诉讼司法审判实践,笔者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归纳总结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这里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本身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比较多见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中的文化价值、文化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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