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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ch 2020

浅析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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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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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末,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一个重大案件(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Inc.)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澄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范围,并认为已有60年历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9年年末,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一个重大案件(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Inc.)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澄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范围,并认为已有60年历史的先例(Glavas案)不再是好的法律。

1、何为Glavas案?

1956年,申请人(Glavas)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递交了一项救生具的专利申请,但审查员认为该外观设计是基于若干项在先设计的简单拼凑,其引用了一种救生工具、枕头、担架、剃须刀片、肥皂条和两个瓶子作为现有设计,并认为在此基础上的排列组合可以涵盖范围非常宽泛的一系列外观设计,并因此根据专利法第103条将该专利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USPTO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USPTO的驳回理由。法院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已知救生工具设计和枕头结构设计似乎共同组成了申请人所要求授权的救生具,但枕头结构并不能提供使得设计人得出本申请的改进方法的启示。

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可审查员引入不同类别的在先设计作为对比设计的做法,但对于在先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的产品并不关心,其关心的仅是以下两点:一是在先设计的设计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是否足够相似;二是在先设计的相似设计特征中是否存在教导,对于设计者将该设计特征应用于另一在先设计时,是否存在启示。

由此案可知,在Curver案之前,美国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所研究的只是物品表面具有吸引力的外观,至于所涉及的物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似则在所不问。 1

2、Curver案带来了何种改变?

Curver案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为"椅子图案"并且要求如下所示的"椅子图案装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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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名称是"家具(部分)"并用类似的语言起草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期间,审查员对该名称提出异议,因为它未能为外观设计确定"特定物品"。专利权人将该专利修改为当前的名称和关于"椅子"的权利要求。

被告Home Expressions Inc.用相似的图案做篮子。Curver起诉HomeExpressions侵权,辩称权利要求不限于椅子。美国地区法院将该项权利要求解释为限于椅子,然后判定不构成侵权。

在上诉中,Curver辩称,地区法院将权利要求限于椅子是错误的,尽管名称和权利要求明确规定了"椅子",但涉案专利的图并没有具体显示椅子。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Curver的辩称实际上与表面装饰设计本身的专利请求相矛盾。我们拒绝在这里如此宽泛地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仅仅是因为所引用的制品是以权利要求书的语言出现的而不是以图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传统上是基于图,然而权利要求的语言可以限制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该专利中的权利要求语言提供了图中没有出现的制品的唯一实例。"

因此,在Glavas案中关于具有类似表面装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可预见性声明不再是一个好的法律。 2

3、中国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因此,在中国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比对前,应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进行认定,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则无需再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比对。

4、中美比较分析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不能分割的、完整的产品,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而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该外观设计必须是未完整的产品。

具体而言,在Curver案之前,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作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而在Curver案之后,当权利要求的语言限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范围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包括装饰性的设计的该特定产品,而非对该产品所作的装饰性的设计,在侵权判定时也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Footnotes

1 施倩娜.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的案例研究[D].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1-22.

2 Schwabe,Williamson & Wyatt PC. Latest Federal Court Cases - September2019 #2.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latest-federal-court-cases-september-3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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