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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pril 2025

维护商标权利,撤三案件证据要这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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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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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6月,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590.9万件,再创新高。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截至2024年6月,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590.9万件,再创新高。其中,2024年1月至6月,我国授权注册商标246.3万件,同比增长22.0%;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和核准地理标志集证商标共111件,数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商标获得注册后并不代表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获得商标权利,除了有可能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以外,更多的商标权利人面临着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挑战。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很多权利人在收到官方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后,往往会感到十分迷茫,不知道从哪些方面提供使用证据。此外,由于一些权利人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合同书写不规范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也会面临着即使商标存在使用仍然存在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留存使用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使用证据不仅可以用来应对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维持商标的稳定性。还可以在维权案件时用来证明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商标权利人在留存使用证据时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着手:

一、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1、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进行使用。商标权利人需要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之内使用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范围之外使用,需要在补充的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补充注册申请,我国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无增项这一服务。 

     2、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标识发生了改变,则需要进行补充注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发生了变化,也需要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变更申请。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针对商品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具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来说如下:

     (1)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的表现形式:

  1、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上的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1、提交的使用证据需要突出注册标识,且该标识需要与注册证上的一致。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确有细微变化,但显著识别部分与注册商标一致且商标权利人名下无其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目前官方也可以接受。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商标权利人会提供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和转账凭证。笔者给商标权利人的建议是在合同中,可以专门体现出注册商标标识。同时在开具相应发票时,可以考虑在发票右下角的备注栏中备注出相关商标。

  2、提供的使用证据体现出的商品/服务项目,需要与注册证书上的核定商品或服务一致。在开具发票时,建议规范的写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而不是仅仅填写开票系统中弹出来的名称。如果发票不能满足,建议在合同中写明。

  3、提供使用证据的使用主体要与商标权利人保持一致或提供证明证明实际使用者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即商标的使用主体可以是商标权利人,也可以是被许可人等。如果是关联公司对相关商品进行经营,可以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两者关系。

  4、提交的使用证据日期需要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必须在官方在指定的期间内。照片、宣传册一般显示日期比较困难,可考虑将照片、宣传册发布在微信、微博公众号中以证明使用时间。此外,康信服务平台提供的时间戳等方式也可将证据材料的时间进行快速固定和留存。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能维持商标的注册。因此,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持续收集;如果使用证据较少,比如仅提供一份商标合同及发票,存在一定可能会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而不予维持注册的风险。

   商标的价值不仅仅是通过注册来获得,更在于其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和市场认可度来体现。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更新换代、发展历史以及相关消费者的认可度,这些都是商标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商标注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应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和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留相关使用证据,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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