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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February 2025

浅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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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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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修改后的《专利法实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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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援引加入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补交遗漏或错误提交的文件,从而保留申请日。为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进一步简化手续办理、优化审查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本文现针对本次修改有关援引加入部分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并根据专利申请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提出了关于援引加入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修改后的援引加入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援引加入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明了援引加入的办理程序和具体审查规则。通过援引加入制度,可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以便在申请时视为已经提交了上述内容,从而予以保留申请日,给予申请人在遗漏或者错误提交申请文件时的救济机会。

1. 普通申请关于援引加的入相关规定

(1)受理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3节详述了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附图)的受理程序。

申请人以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或(实用新型附图)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在受理程序中发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或(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时,如果该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专利局发出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未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遗漏文件且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或者补交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初步审查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7节规范了初步审查中援引加入相关的办理手续,阐明了具体的审查规则。

第一部分第一章4.7.1节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了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第一章4.7.2节规定,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可以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少或者正确的部分,而保留申请日。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专利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对于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未在递交日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及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实质审查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2.2节阐明了在实质审查阶段需“查对的文件”应包括通过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了补交,应当包括补交的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强调了援引加入的内容是原始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核实补交的内容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未包含的,应当重新确定申请日,以后补交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重新确定申请日之前,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2. 国际申请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

(1)初步审查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3节详细说明了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办理的手续,相应删除了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表述。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涉及的优先权,但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符相关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当重新确定申请日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但是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2节“有必要核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举例中,增加了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情形。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专利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专利局请求国际局提供。

(2)实质审查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节详述了实质审查阶段的相关审查规则。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核实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未包含的,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国际申请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三、在援引加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日常专利申请工作的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在援引加入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援引加入手续的期限要求。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或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2.需要正确填写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表格。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并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

3.需要及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期限内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

4.需要正确且完整补交办理援引加入手续的申请文件。遗漏项目的,应当补交遗漏的申请文件的全文。遗漏部分内容的,应当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文中。

5.需注意以下不适用于援引加入的情形。

(1)分案申请由于不是首次递交的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由于援引加入制度属于为申请人提供的救济程序,为了避免叠加救济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上述条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属于上述两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结语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引入援引加入相关条款,今后,普通申请可考虑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者部分,而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援引加入的相关手续。援引加入条款的引入,给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弥补了提交申请文件时因失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在文件和程序方面提高警惕,以避免丧失此次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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