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南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规定
在以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原则来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时,有时会以区别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作为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只提供了关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一个例子,并未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行详细解释及说明。《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二、关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满足的条件
笔者认为仅通过一个例子并不能够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行清楚的定义,这会影响审查员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同时也会影响申请人答复关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 审查意见。
具体地,关于哪些技术手段为 惯用手段,本文不做详细讨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 当收到区别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审查意见时,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 答复。
笔者认为,一般地,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需要存在置换基础: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中应存在对应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如果对比文件未公开能够与区别技术特征A对应的技术特征B时,可以认为对比文件中不存在置换基础,这样,就不能称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第二、对比文件存在与区别技术特征A对应的技术特征B的情况下,区别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应均为同领域中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
第三、区别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应相同。
第四、技术特征B应可以直接替换申请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A,具体地,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B替换区别技术特征A后,不应改变申请文件中除区别技术特征A之外的其它特征的结构以及其它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等,也就说,申请文件不应发生实质性变换。
因此,在 审查意见中,如遇见 审查员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以分别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答复,而需要存在置换基础是前提条件,也是容易忽视的条件,因此,以下是对需要存在置换基础方面进行答复的案例:
案例分析
某被审查案件涉及一种可伸缩引进系统,包括:引进机构,包括引进横梁以及可移动地设置在引进横梁上的引进部;牵引机构,包括绕线部以及可移动地绕过绕线部的牵引绳,牵引机构还包括拉杆部,拉杆部的一端与引进横梁相连接,另一端与起重机的下支座相连接;其特征在于:引进横梁与下支座可拆卸地连接;引进系统还包括支撑机构,支撑机构包括:支撑部,支撑部设置在引进横梁的一个水平端面的下端,引进横梁可伸缩地设置在支撑部上;凸轮部,可旋转地设置在支撑部的一侧,凸轮部具有顶起引进横梁的第一位置。
对比文件涉及一种可伸缩引进系统,包括:引进机构,包括引进横梁以及可移动地设置在引进横梁上的引进部;牵引机构,包括绕线部以及可移动地绕过绕线部的牵引绳,牵引机构还包括拉杆部,拉杆部的一端与引进横梁相连接,另一端与起重机的下支座相连接;其特征在于:引进横梁(与下支座可拆卸地连接;引进系统还包括:支撑机构,包括支撑部(62),支撑部设置在引进横梁的一个水平端面的下端。
审查员的观点: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可伸缩引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引进机构、牵引机构和支撑机构等技术特征。且该引进系统还包含凸轮部,其可旋转地设置在凸轮部的一侧,凸轮部具有顶起引进横梁的第一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笔者认为:既然是直接置换,首先需要对比文件中应该存在被置换的基础。由上文可知,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与区别技术特征凸轮部相似的技术特征B,且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B可旋转地设置在支撑部的一侧,技术特征B具有顶起引进横梁的第一位置,但是,对比文件的说明书以及附图并未明确记载可旋转设置在支撑部的一侧的凸轮部,即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记载与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中并无可以与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基础。从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至少需要置换基础,且相置换的技术手段在各自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应相同。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判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应当从多方面进行判断,即要全局性的判断,而不只从单一方面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上述关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四个条件,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满足时,就可以尝试与审查员进行说明,以证明申请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
上述只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如有不足,欢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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