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笔者选取了其中决定号为44984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来浅析商业方法类发明的创造性评价,以供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时参考。
基本概念
(一)商业方法类发明
商业方法是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案件简述
专利号:ZL201580000024.X发明名称: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审查结论:维持有效案件意义:本案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的典型案例,决定强调,在评价商业方法类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考虑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
案件解读
(一)无效理由(仅以关于权利要求1的一个主要无效理由举例说明)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相对于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54249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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