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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December 2023

中国企业越南绿地投资十问十答

AB
AnJie Broad Law Firm

Contributor

AnJie Broad Law Firm is a full-service law firm with a wide range of practice areas. We are committed to delivering high-quality bespoke legal solutions to clients. AnJie Broad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 serving clients in practice areas such as Capital Market & Securities, Antitrust & Competition, 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 Employment, Cross-border Investment & Acquisition, Insurance & Reinsurance, Maritime & Shipping, Banking & Finance, Energy, International Trade, Technology Media & Telecommunications, Life Sciences & Healthcare,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Real Estate & Construction, Hotels Resorts & Tourism and Media, Game and Entertainment & Sports.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先进制造业企业已经或正计划将部分核心生产环节或环节搬迁至东南亚地区A
China Government, Public Sector

整体对越投资概况

根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1,中国对东盟尤其是越南的直接投资呈不断上升趋势。2022年中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存量达116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达400%。越南规划和投资部披露的《2023年前十个月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吸引情况和越南的海外投资情况》2 显示,2023年前10个月,中国大陆对越南的注册投资总额超过33.4亿美元,同比增长98%。此外,中国在新批项目数量方面成绩斐然,以566个项目位居榜首。截至2023年10月底,中国大陆对越南累计有效投资项目4105个,注册资本总额超过265亿美元。

对越投资增长背景及推动因素: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先进制造业企业已经或正计划将部分核心生产环节或环节搬迁至东南亚地区,特别是越南。

主要原因之一,即美国等国家对中国本地生产及出口产品施加越来越严苛的关税政策及进口管制措施。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开启中美贸易摩擦。在随后两年内美国先后发布四份关税商品清单,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从四份关税商品清单来看,美国对华加征关税集中在电机及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行业,产品范围先后从生产制造用品扩大到生活日用品,从机械设备、电机及电气设备、精密仪器等,逐步扩展到食品饮料、农副产品、纺织品、家具、玩具等3

拜登政府时期基本仍延续前任的关税政策。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美国对华平均关税增长近6倍,中国对美出口商品中约2/3被加征关税,美国对进口中国商品平均征收19.3%的关税,而其他地区贸易加权平均关税仅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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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海关官方网站公布的针对中国部分产品的301贸易救济措施,301加征关税仅适用于原产自中国的商品,依据的是商品的原产国原则而非出口国5,如果非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仅从中国转口或未进行实质性改变即出口至美国,该商品将不会被认定为原产于中国,从而避免落入301加征关税清单。因此,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考虑通过将产品生产转移至第三国(如转移到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以改变产品原产地),以此减轻或消除美国对华措施对商品出口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越南本身也具备诸多吸引中国先进制造业进行产业转移的诸多优势:首先,越南政府广泛地与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过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原产地越南的产品可以在很多国家享受更低关税甚至免税待遇,相较中国产品在特定国家承受的高额关税相比,越南制造产品具备更多关税优惠待遇;其次,越南国内的税收政策友好,符合相关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有10-17%的所得税优惠,并享受"四免九减半"(即企业自盈利起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9年减半征收)或"六免十三减半"的优惠政策6;此外,越南劳动力资源充足且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也是一直以来的核心优势。

越南规划和投资部披露的《2023年前十个月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吸引情况和越南的海外投资情况》7 显示,2023年前10个月,越南外国直接投资(FDI)规模达到257.6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在FDI涉及行业中,加工和制造业以占比73.1%排名第一,且远高于第二名房地产业。

中国企业越南绿地投资十问十答

  1. 外国投资者设立越南公司所需的主要程序及许可有哪些?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并针对投资项目申请取得《投资登记证》(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此后需就公司设立申请并取得《企业注册证书》(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RC")。一般而言,IRC由省级计划投资部或特别园区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 "MOD")颁发,ERC则由省级计划投资部下属商业登记办公室(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颁发。此外,视投资规模、使用土地的规模、投资行业的敏感程度(如航空、油气加工、博彩和娱乐场业务等),以及是否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同因素,少部分投资项目在申请IRC之前,可能还需分别取得国民议会、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投资批复。

在申请IRC时,外国投资者需要披露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等、所需雇员数量、投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及不动产信息状态,以及初步的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等。IRC的法定审批时限为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5日,但通常政府审批时限会有所延长,一般在25至30个工作日左右。

在取得后方才可申请取得ERC,针对不同越南法律下的公司类型,申请文件有所区别。ERC的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但通常政府审批时限会有所延长,一般在7至10个工作日左右。

在取得IRC以及ERC并设立完毕公司后,通常还需要申请公司印章、外国雇员工作许可、社会保险登记等其他惯常许可或程序。

  1. 如何判断拟投资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越南进出口限制类目录?

实践中部分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已适用中国海关所分配的海关编码(HS Code),不过考虑到部分高科技产品的产品成分及功能构成复杂,以及越南与中国海关适用法规及监管政策存在区别,相关产品转移至越南生产并对外出口时可能需要向越南海关总署(General Department of Customs)重新申请海关编码归类。此外,考虑到生产线从中国境内转移至越南,原先在境内生产时采购的国内零配件与原料往往没有向中国海关申请海关编码分配,但在转移至越南后,部分零配件与原料需要自中国进口至越南,因此同样需要就该等零配件与原料在越南申请海关编码归类。实践中,越南海关总署对归类申请的正式回复的期限在30至60日内。不过,考虑到在越南子公司设立前,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往往没有商业实体,其作为外方投资方需委托当地海关代理从事前述海关编码归类预申请程序。

此外,越南法律规定对部分国内生产产品禁止出口,包括特定海关编码下的专用军事装备的配件或附件,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热成像设备及其配件或附件等,具体由越南国防部管理。如部分企业的产品可能落入"军民两用"范畴或存在"民用防护"的特征,在投资前建议先行向越南海关总署或越南国防部以征询函件的形式确认相关生产产品是否落入禁止出口范围,但该等征询及回复程序缺乏成文法规制,时限及回复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可能落入该类的产品,越南海关总署在评估海关编码归类申请时,可能也会征询国防部意见。

作为补充或参考方案,投资者可在申领IRC时,从相关项目及产品是否落入越南外商投资禁止类清单的角度,协调当地代理以信函形式向拟投资目的地的特别园区或工业区的管理委员会(" MOD")以征询函件的形式进行确认。对于特定行业或产品,项目本身是否落入外商投资限制类,以及项目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出口方面限制,其答案通常存在实质性重合。具体见下文问答3。

  1. 越南是否存在对外商投资进行禁止或限制的清单及规定,以及在存在模糊界限的情况下如何寻求是否落入外资限制清单的确认?

2021年3月26日越南政府出台《投资法部分条款实施的详细规定和指导》(31/2021/ND-CP),附后颁布了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涉及84个行业。其中,外商禁止投资的行业25个,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59个。外商禁止投资的行业主要涉及新闻、司法行政服务、民调信息收集、军警物资生产、武器、爆炸品和辅助设备制造及贸易、海船拆解、海外雇佣中介服务,以及货物转运等。

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主要涉及:文化艺术、广电、银行保险证券、邮政通讯、出版发行、测量和地图绘制、教育、体育、资源开发、水电风电核能、客货运输、沿海海运、水产养殖、赌场博彩、港口机场建设运营、旅游、物流、审计、船舶火车飞机制造、航空服务、电子商务、农林渔业相关服务等。具体清单可分别参考中国商务部网站(mofcom.gov.cn)以及越南国家投资门户网站CỔNG THÔNG TIN QUỐC GIA VỀ ĐẦU TƯ (vietnaminvest.gov.vn)。

同上述解答2中与越南生产产品出口相关的海关编码及出口限制相类似,考虑到部分高科技产品的产品成分及功能的复杂性、越南与中国法律法规就特定概念认定的差异,以及部分产品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与某些禁止投资项目存在重合或界限模糊的可能,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部分企业无法判定其投资项目是否落入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类别的情形。

建议中国投资方在项目启动前以信函形式向越南国防部(对于可能因涉及军工或军民两用行业而存在外资限制情形的项目)或拟投资目的地的特别园区或工业区的管理委员会(MOD)确认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资禁止或限制类别,一般而言,越南国防部不会明确回复该等征询请求,但在其认为有必要时,会将该等征询请求转至当地MOD并指示MOD进行回复。就MOD的回复程序而言,考虑到未有明确法律规定,MOD是否进行书面回复以及回复期限也存在不确定,因此建议寻求适合的律所或投资代理帮助以尽可能取得MOD较为正式的书面回复。如MOD确认可以进行该等书面回复,实践中一般会在自收到所需的所有征询材料后的十日左右完成。

此外,在上述问题2下,越南海关总署可根据申请,对于投资项目的产品给予海关编码归类意见,因此可将海关总署归类编码与越南外商投资限制类清单中的相关物项所属海关归类编码进行比对,同样具有一定参考性。

  1. 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需满足哪些条件?

如上文对越投资增长背景及推动因素部分所述,考虑到相较于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将合理降低出口至多个目的地国的关税税率,以及降低在目的地国的进口管制风险,因此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将是中国企业进行越南绿地投资的应有之义。

  • 一般原则

根据2018年4月3日越南工业和贸易部为规范货物原产地相关认定标准而发布的Circular 05/2018/TT-BCT("Circular 05"),若货物的最终生产阶段在某国家或地区进行并导致货物发生根本性改变,那么货物将被视为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即"根本性改变原则"(Fundamental Changing Principal)。根据相关越南法规 "根本性改变"被进一步定义为"将货物在生产阶段转变为与原来货物在形式、功能、基本特征或用途方面不同的新商品"。除此之外越南法律没有对"根本性改变"提供进一步的指引。但是,相关法规明确列出了一系列不构成"根本性改变"的"简单加工"行为,例如在不使用特殊技能或专用机器、装配线或设备的情况下"简单组装产品部件以制造完整产品"。

根据越南法律,有两种规则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包括:1)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of goods),该规则适用于越南参加关税优惠国际条约范围内的货物;以及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of goods),该规则在为获取优惠关税待遇外其他目的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适用(例如统计目的、贸易统计或其他非优惠事项)。以出口国为美国而言,考虑到越南与美国未签署优惠关税待遇条约,因此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当地投资设立生产线生产的产品,若出口至美国且希望获得越南原产地证明,将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认定涉及因素

如果某项产品包括其原材料自始至终均在越南当地获得并完成生产,则较容易判定符合越南原产地认定标准。但很多情况下,产品的生产可能分阶段在不同国家进行,例如产品的原材料来自于境外而在越南境内组装,或先在中国境内进行部分环节的生产,后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环节的加工等,在后两种情形下,认定最终生产得出的成品是否满足越南原产地标准有一定复杂性,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 关税编码的变化:相关阶段性产品或原材料从进口至越南进行进一步加工之时,至最终成品出口越南境外之时,适用的海关分类关税编码是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例如前二位、四位或六位的HS编码发生变化);
  • 价值成分占比:对于制成的产品而言,在越南生产环节部分增加的价值(需扣除相关原材料进口至越南的价值)占全部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价值的比重。在判定相关比重的过程中需适用特定的公式算法,并需纳入以下几个因素:分别在越南当地采购及自其他国进口的原材料供应成本、当地劳动力成本、生产设施运营成本开销、制成品自越南出口的FOB(船上交货)出口价格等。

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为例,除了符合上文第4.1项下的"根本性改变原则"外,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的前提还包括:1)适用的海关分类关税编码的前四位或以上发生了变化;或2)在越南生产环节部分增加的价值占全部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价值的比重达到或超过了30%。

  1. 考虑到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通过向越南转移生产线,以规避美国的更高关税待遇,美国政府是否已经对中国企业控制的越南子公司有提高关税的安排以应对该等趋势?

美国提高自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进口产品的税务风险,包括了特殊情形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下的惩罚措施,以及一般情形下美国政府整体提高自越南等国家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

  •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下的惩罚措施

近年来美国不断出台"双反"政策措施,相关调查案件也出现较大增长。若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则将面临高额关税。与"双反"相关的反规避调查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主要调查商品在进口到美国之后完成最后工序、商品在原产国进行简单的修改后再出口美国、商品在第三国加工生产、商品被进行后续开发变更后再出口美国的规避行为。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商品存在规避的情况,则该商品将同等适用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二是海关及边境保护署的反规避调查,海关有权对谎报原产地、谎报商品归类、经第三国转运等情形进行调查,以确定进口商品是否规避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如果认定构成规避,将暂停商品清关、延长清关期限、要求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处以罚款甚至移交刑事调查。在触发商务部调查的事由中,"第三国加工"占比最高,达三分之二,其中最常涉及的加工第三国是越南、印度、泰国和马来西亚。例如,2019年美国美国商务部调查发现,一些从越南输美的腐蚀钢和冷轧钢其实是用韩国或中国台湾的基本钢材制成,因而宣布对来自越南的一些钢铁制品征收最高可达456%的惩罚性关税8

  • 整体提升来自产地越南的部分商品的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执法下存在的"第三国加工"等规避美国高额关税的情形外,就正常情形下自越南进口的符合越南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基于各种原因,美国对此加征关税的可能性也在加大。

例如,今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取消东南亚光伏面板关税豁免的决议,如果该决议最终由白宫通过,从东南亚地区进口的太阳能板关税可能高达254%9。该等决议通过的背景源自去年6月白宫宣布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四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免征两年的关税,但同年12月,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显示,美国太阳能组件虽严重依赖进口,但其中来自中国的不到5%,却有超过80%的产品来自中国企业设在东南亚的工厂。

  1. 越南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有何特殊要求?

同中国大陆公司法类似,越南公司同样有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职位,其权限与中国公司法项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不过越南公司法允许公司设置数位法定代表人,若设置二位或以上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需要明确各法代的管理权限、权利与义务,若公司章程未有明确约定,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全权代表公司并根据适用法律对因履职行为使得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是,越南法律要求公司至少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定居(即在一个日历年内或自首次进入越南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居住至少183天),若公司仅设置一位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在出境离开越南时应书面授权在越南居住的其他人士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尽管有上述要求,实践中在申请IRC以及ERC的过程中,投资者并不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定居越南的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更多从实际监管角度进行执行与监督。考虑到越南政府执法口径存在较大酌定性与不确定性,提示中国投资方在确定当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时与当地律师或注册代理确认相关投资目的地园区的执法口径,并适当安排相关法定代表人人选及相应进一步对外授权行使相关权利的委托书。

  1. 越南厂房租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越南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外国人和越南的国民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证明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和土地上所附着资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外国人想要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先在越南设立公司,随后由公司与出租人签署正式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向政府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实践中,投资者找到合适的厂房后,会与作为厂房业主的开发商先就厂房租约签订备忘录或类似协议,这也是设立公司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在公司成立后投资者会与开发商签订厂房租约的正式协议。备忘录草稿及厂房租赁协议草稿通常会同步拟定、协商及定稿,厂房租赁协议的终稿随附于已签署的备忘录,以明确与土地租赁相关的商业安排,降低未来协商的不确定性。

为确认开发商对厂房的所有权及其出租厂房的权利,投资者需要检查由开发商提供的若干文件,主要包括:开发商的注册文件;与工业区建立和工业区的土地规划有关的文件(包括人民委员会关于向开发商出租土地的决定);自然资源及环境厅向开发商签发的土地使用权、住宅房屋及其他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证明;与工厂建设施工许可、规划、环评、防火及消防有关的文件。

在检查上述文件时,投资者需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核实土地类型。越南的土地类型分为征收土地税的划拨土地(如住宅项目用地)、一次性付清整个租赁期限租金的租赁土地和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的租赁土地。每年支付租金的租赁土地权利有限,开发商不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整个租赁期限的全部租金,且承租人不得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土地,则开发商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承租人也可以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

其次,确定使用期限和用途。越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最长为50年,特殊情况下为70年,可以延期。另外,如果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土地,土地将归还给政府。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内不使用租赁的土地,或者从最初的投资时间表起延迟24个月使用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投资者可以要求延期使用土地,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投资者需考虑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用途是否适合投资项目。

再次,审查转租人资质。越南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需具备经营不动产业务的资质,因此,若投资者选择租赁承租人转租的土地时,需注意审查转租人的租赁合同和相应资质,确保承租人有权转租。

  1. 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本与章程资本等概念存在何区别,在设定时有何注意事项?

IRC会记录项目的总投资资本(Investment Amount),其由以下两部分包括:1)股本资本(Equity Capital)(或称实缴资本,通常等于公司的章程资本(Charter Capital)金额),必须由投资方自行投入至所投资的越南公司;及2)贷款资本(Loan Capital),可通过投资方自行提供,或通过信贷机构或其他实体进行拆借。投资者基于总投资资本开发项目,总投资资本可以包括股本资本和贷款资本,也可以仅包括股本资本。股本资本可以现金以及实物出资(在仅有一位股东的独资公司中,实物出资可以股东自行评估方式确定出资价值),但贷款资本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

股本资本,指投资者为实施项目必须出资的部分。在某些类型的投资项目(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公私合作形式PPP进行的项目)中,项目公司的股本资本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资本的一定比例,除此之外在越南设立外资企业没有最低股本资本要求,投资方需根据外资企业的规模及经营范围确定所投入的股本资本金额。但发证机构通常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总投资资本以及股本资本(例如,对于部分制造业项目,常见的比例为股本资本是总投资资本的30%)。投资方应根据IRC及公司章程记载的时限履行出资义务。与中国采取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同,根据越南法律在ERC签发之日起90日内投资方须完成全部股本资本的出资。如未按期完成出资,将产生罚款,IRC也可能被撤销。

贷款资本,指可以从投资者、信贷机构及其他实体调动的贷款资本,基本代表了公司为实施项目而可能借到的中长期贷款。与股本资本不同,贷款资本无出资期限规定。如果公司需要任何中长期贷款来实施项目,投资者应从一开始就登记项目的相关贷款资本金额,以避免将来需要对该等贷款资本进行登记。具体而言,公司将需要在越南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Vietnam)登记所有中期或长期外债(即一年以上的期限)以及期限被延长至一年以上或在放款后一年内未偿还的所有短期外债。

投资者应谨慎考虑为公司登记合理的总投资资本、股本资本(也即章程资本)和贷款资本金额。

  1. 越南外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要求?

公司IRC签发后,必须在商业银行或被许可在越南运营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 DICA")。根据相关规定,一家外资企业只能在一家持牌银行开立一个DICA。如外资企业希望在另一家持牌银行开立DICA,则必须注销之前已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将全部资本余额转入新账户。

公司的DICA可根据越南法律(尤其是外汇法规)用于多个目的,包括接收投资者对公司的股本资本出资,发放并偿还公司借入的中长期外债,向投资者支付公司经营中合法产生的利润,收取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越南公司股权转让至越南当地公司或个人时获得的股权转让对价。

公司开立DICA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必须在投资者向公司缴付其对公司的股本资本前发生。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在ERC签发日起90日内向公司缴付股本资本,实践中在越南的某些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因其内部政策和程序限制,开立DICA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投资者公司应提前规划DICA以避免延迟导致违反出资期限要求。

  1. 是否有其他可能忽视的政治或社会因素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进行绿地投资时,需要额外关注中国护照在越南使用的相关争议。尽管越南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些越南许可机关倾向于拒绝接受包含中国护照的投资申请文件,尤其是带有"九段线"图案护照的投资申请文件。原因在于中国新发行的护照在内页印制的地图划出了中国在南海等区域的主权范围,包括南海九段线等,引起越南等国的抗议和不满,因此拒绝接受中国新版护照。

因此,从公司设立需提交的申请文件角度,若申请材料中涵盖中国居民护照(如越南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能会被当地监管机构拒绝。实践中,可寻求越南当地公证机构就护照中的个人信息页进行公证,并仅以该经公证的个人信息页用作申请材料,从而使得申请材料被接受的可能性增加。此外据部分当地代理的介绍,越南某些地区,如北宁、北江、海阳、海防、平阳等工业区,已经开始逐渐接受中国护照作为设立公司的申请材料,若国内企业有投资设厂需求,可尽量选择在这些地区进行。相关中国投资方也可选择委托集团内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士作为越南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整体而言,考虑到特别是美国在内的多个目的国市场在关税、进出口管制方面对中国原产地产品的歧视待遇,结合越南相对优待的关税待遇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将其生产线搬迁至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考虑到法律体系、公司登记制度、营商及执法环境等的区别,中国企业进行该等跨境绿地投资需要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与政策支持,希望本文对有相关计划的企业提供指导与启发。

Footnotes

1. 具体内容见http://images.mofcom.gov.cn/perth/202310/20231012223311439.pdf

2. 具体内容可见越南规划和投资部网站:https://www.mpi.gov.vn/en/Pages/2023-11-8/FDI-attraction-situation-in-Vietnam-and-Vietnam-s-f2icst.aspx

3. 具体内容见粤开证券研报:https://attach.upchinaproduct.com/attachnew/data9/2022/7/15/62863468_1.pdf

4. 具体内容见粤开证券研报:https://attach.upchinaproduct.com/attachnew/data9/2022/7/15/62863468_1.pdf

5. 美国海关网站:https://help.cbp.gov/s/article/Article-3679?language=en_US。

6. 具体可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指南》,网址: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yuenan.pdf。

7. 具体内容可见越南规划和投资部网站:https://www.mpi.gov.vn/en/Pages/2023-11-8/FDI-attraction-situation-in-Vietnam-and-Vietnam-s-f2icst.aspx

8.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8120083509744059&wfr=spider&for=pc

9.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812008350974405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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