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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February 2020

"新冠"疫情期间行政处罚高发领域典型案例汇编

DO
DeHeng Law Offices

Contributor

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生以来...
China Food, Drugs, Healthcare, Life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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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迅速做出部署,向全国吹响了与新型肺炎疫情决战的号角,地方各级迅速响应,全国上下形成了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高潮。然而在这个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的紧要关头,在社会的一些角落里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发国难财者有之,谣言滋事者有之,扰乱公共秩序者有之,拒不执行政府相关规定者有之,让国人不齿,让世人唾弃,让全民愤慨。对这些行政违法行为,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重拳出击,迅速查办,保障了社会的安定有序。

近日,笔者经过对部分省份门户网站、中国新闻网、中国消费网、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4日的报道进行收集,整理出430件涉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共分为7个类别,分别为:1.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或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124件,占比28.84%;2.散布谣言、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87件,占比20.23%;3.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79件,占比18.37%;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相关价格有违法行为的73件,占比16.98%;5.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的35件,占比8.14%;6.拒不按相关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的22件,占比5.12%;7.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的10件,占比2.33%。

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清晰认识到自己在这次特殊的"战役"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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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7类案件占比图(据不完全统计)

一、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或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案例1:【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哄抬价格领罚】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该店于1月26日至28日期间仍然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抓紧对该案立案查处,并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哄抬价格被罚】

1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大幅提高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以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8%;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以6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35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0%。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然而,该公司仅象征性地下调了2个品种口罩的售价,企图蒙混过关。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高达58%—233%。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散布谣言、造谣滋事、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1:【尖扎县公安机关查处一起散布疫情谣言案件】

尖扎县马克唐镇万某某使用手机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条大意为"尖扎县措周乡一人感染冠状病毒肺炎,已经确诊"的语音信息,群成员拉某某看到后将该条语音录制成视频又转发到自己加入的其他微信群中,导致该条不实言论被网民大量转发,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影响恶劣。

案情上报后,尖扎县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处置,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迅速查处,仅用2小时确定了违法行为人。同时县公安局及时联系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委核实情况,并发布辟谣信息消除不良影响。万某某和拉某某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教育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万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拉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鹤岗一男子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被行政处罚】

1月27日,鹤岗萝北县网民赵某利用网络聊天软件向他人发布其编造的一条谣言信息,引发了萝北县网民大量转发。该信息称:"萝北县人民医院大夫梁某,于1月21日乘坐武汉至佳木斯经停大连的国航CA8943次航班到达佳木斯,同行的一位乘客是武汉人,1月25日在佳木斯二院被确诊为冠状病毒感染者,已被隔离治疗,国家己通知所有同乘人员接受检查、医疗观察,密切关注。此谣言信息一经发出,造成许多网民转发扩散,引发群众恐慌,经与萝北县卫健部门核实,该信息不实,属于虚假信息。目前,萝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3:【医生散布疫情被拘留】

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警方暂缓执行对涉事人员的行政拘留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案例1:【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

2月1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辖区批发市场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时,查获一起伪造厂名厂址消毒液案。执法人员在长江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一商户正在销售的桶装消毒液外包装粗糙,且产品标识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场发现,该产品标注生产商为上海某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7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装消毒液,并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药房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被罚】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案。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16500元的购货款,从王某处购得"飘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经查明,因当事人相关商品入库需要供货商名称,但是王某无法及时提供,当事人出入库管理员遂将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录入系统。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货值金额共计2985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对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共计29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相关价格有违法行为的

案例1:【某药店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被顶格处罚】

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依法标明口罩等商品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的

案例1:【济源一居民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被行政处罚】

2月1日,济源天坛办事处居民燕某(男,39岁)骑车从村外回来,因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先后与4名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到场后,将燕某传唤至济水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燕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2:【临沂市马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行政拘留】

2月2日下午,临沂市兰山分局查处一起涉疫情案件,违法行为人马某被依法行政拘留。经查,当日马某进入某小区时,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劝导,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目前,违法嫌疑人马某被兰山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按相关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的

案例1:【湖北籍梅某拒不执行居家医学观察被处罚】

佛山市盐步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中发现,一名湖北籍人员梅某于1月27日自疫情发生地来到盐步,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期间,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先后四次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买菜、购物,最终梅某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并被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的

案例1:【全国首例因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案】

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案例2:【违规销售活禽被处罚】

1月30日,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某村村民温某霞、温某学、温某山违规销售活禽,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市场监管行为。目前,温某霞、温某学被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温某山被依法行政警告。

案例3:【疫情期间聚众赌博被行拘】

2020年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公安局蔡木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辖区多伦县蔡木山乡炮台村4组有人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我局蔡木山乡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杨某、张某等八人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看到,在张某家三间平房里面聚集了大大小小十几口人,没有人佩戴口罩,更没有任何消毒措施,随后民警对现场其他人员进行训诫遣散,将参赌人员依法传唤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现场收缴赌资、赌具等物品。目前,杨某等人因赌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决定 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张某因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决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全民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的紧要关头,于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每位中国公民都应坚守法律底线,团结一心,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攻克难关,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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