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78.6%。 1在网络使用高速扩张的背景下,近年来涉及网络敲诈勒索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基于网络空间的时间要素淡化、空间无限制化、被害人低风险感知化、社会控制缺漏等特点, 2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或黑客技术,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舆情、窃取敏感数据等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支付赎金或履行特定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因此,传统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适用亦面临诸多挑战。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强调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惩治,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新型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视。本文旨在通过法律文本分析,明确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刑罚适用范围,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利用对比相似犯罪的比较分析法剖析网络敲诈勒索犯罪认定、取证的关键难点,同时结合实务视角探讨其量刑与追诉的挑战,并最终提出防范与治理的建议。
一、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其核心是被威胁后产生恐惧而损失财产。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 4与传统的敲诈勒索相比,虽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在犯罪空间、犯罪手段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实质上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空间独特的环境,利用网络媒体的"扩散效应",以"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为条件,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他人因担心声誉、信誉受损,或者被相关国家行政部门处罚,可能造成更大损失,迫于无奈向行为人支付"封口费"或"删帖费",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5
学理与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权益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占有的财产。因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规定,实践中大部分省份认为敲诈二千或三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即符合刑事追诉标准,而且七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敲诈三十万或四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七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
在网络敲诈勒索案件中,犯罪对象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金钱或实物之外,还可能涉及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 6游戏装备、电子支付账户余额等新型网络财产形态。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刑终193号,其裁判规则明确"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构成犯罪的,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7此外,关于敲诈勒索犯罪涉及的网络信息所包含的不利后果内容,并不必然要求其本身具有违法性。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形,即网络维权超过权利范围,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8笔者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就存在有人为了谋取远超其理论上可以主张的权利,而在网络上严重损害我方客户某高科技企业的声誉,因此我方为客户提供了控告对方敲诈勒索的法律服务。
2、客观方面:以威胁、要挟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本罪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手段更加多样化。网络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行为一般指向被害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多种人身权利,并且该罪 9主要表现为:
利用隐私、机密信息敲诈:利用掌握的个人隐私、企业机密、交易记录等敏感信息进行威胁,例如黑客攻击企业数据库后索要赎金,否则威胁公开数据,如典型案例五李某等人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案。
舆情操控勒索:制造并传播负面新闻或恶意评论,向个人或企业索取封口费,如典型案例四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
捏造事实、伪造信息敲诈:例如利用Deepfake等AI技术伪造被害人不当视频,或制造散播被害人网络谣言进行勒索,如典型案例一孙某媛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案,以及典型案例三相某漫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敲诈勒索案件中,除自然人主体外,单位并不属于本罪的主体。典型案例四中,罗某等人在注册成立公司后,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此类犯罪⾏为是以监督之名⾏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故而最终构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辩称其目的是"索要正当补偿",例如典型案例四,此类网络公关公司声称自己提供的是舆情管理服务,而非敲诈勒索,或消费者声称自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主张赔偿等。司法机关需要从行为方式、获取财物的手段、相关事实的佐证是否真实等方面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图。
(二)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似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难题。以下是与其常见的混淆犯罪的对比分析:
诈骗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诈骗罪的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被害人往往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则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被害人处于被迫让渡财产的非自愿处分状态。
然而,在网络犯罪中,有些案件可能同时具备欺骗与威胁两种手段,如"先诈骗后敲诈",此时司法机关应结合主观目的与主要行为手段确定罪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249号、(2019)浙刑终250号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其对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进行了阐明,其核心在是否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索要财物。
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在网络敲诈勒索案件中,若行为人以威胁方式强迫受害人接受某项服务或交易等,而非直接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而非敲诈勒索罪。二罪的区分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以及对价是否合理,以及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还是扰乱市场。如果被害人并未获得任何服务,而只是被迫支付"封口费",通常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的要旨,即从多方面综合区分认定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笔者正在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强迫我方客户交易的情形,因此我方为客户提供了控告对方敲诈勒索而非强迫交易的法律服务。
非法经营罪:近年来,"删帖敲诈"案件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舆论操纵能力,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高额费用删除负面信息。这类案件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或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常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区分。非法经营罪侵犯了网络有偿信息服务市场的经济秩序,主观上存在牟取经营性利益的目的。若行为人长期从事为他人删除第三方发布的负面信息时,且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行为人以"负面舆情"为要挟,威胁企业或个人支付封口费,通常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安徽省扫黑除恶向网络延伸第一案,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对赵某、陈某军等十四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其中赵某等四人构成恶势力犯罪。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发布他人负面信息,在被害人联系删帖时索取删帖费用,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等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刑法适用方面,网络敲诈勒索罪与传统敲诈勒索罪在客体、行为手段、犯罪主体、财产形态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由于犯罪方式日益复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需要精准区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相似罪名,另考虑因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犯罪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其犯罪手段差异牵扯到的往往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多个行为,可能除敲诈勒索罪外,还触犯不同罪名,具体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需结合证据材料、行为模式、犯罪目的等要素综合判断,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提高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10]
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特殊性
作为新兴的网络犯罪,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在犯罪方式、威胁对象、技术手段、财产认定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全球性和技术优势,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取证和追责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一)犯罪方式的隐蔽性与跨地域性
与传统敲诈勒索罪相比,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依赖网络技术实施,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隐蔽性增强
相较于物理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主体,犯罪分子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可以使用匿名邮箱、加密即时通讯软件(如Telegram、Signal)、VPN、代理服务器等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甚至可能是利用人工智能内容技术,从而增加司法机关追踪的难度。此外,基于网络世界的追踪特性,以典型案例六贺某武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案为例,犯罪分子常借助动态IP地址、临时服务器或云存储平台存放勒索信息,降低被定位和取证的可能性。而其所采用的黑客攻击、AI深度伪造、脚本机器人、爬虫等技术手段,也能高效批量生成敲诈勒索信息,提高作案效率并降低被识别的风险。
2、跨地域性增强
网络技术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壁垒,多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身处境外,受害者分布全球。以勒索病毒(Ransomware)攻击为例,2021年REvil黑客组织通过恶意软件攻击全球上千家企业(例如台湾PC制造厂商宏碁),要求以比特币支付赎金,此类犯罪往往由境外黑客组织实施,勒索赎金支付至离岸加密货币钱包,并利用暗网隐藏交易记录,使执法机关难以追踪。而典型案例五和典型案例六中,"裸聊"敲诈的犯罪团伙亦分别在境内外布局链条。由于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执法部门面临司法管辖权的界定与取证难题,不同国家对网络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取证方式、法律适用不同,导致执法合作困难。
(二)威胁手段的技术化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逐步向高科技化、自动化发展,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日趋专业,进一步提高犯罪成功率并增加司法机关打击难度。AI伪造信息与Deepfake技术换脸或生成不当视频等均提高了勒索手段的欺骗性与压迫性,而犯罪分子交易时(参考典型案例六)使用比特币、泰达币等匿名加密货币收取赎金,规避银行监控,亦增加了资金追踪难度。更为严重的是,从韩国"N号房"事件中AI换脸技术催生的犯罪产业链,到国内首例利用AI伪造活体视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再到ChatGPT生成诈骗话术引发的跨国网络诈骗案件,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双刃剑"效应已从技术伦理争议转变为现实刑事犯罪。 11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高隐蔽性、广泛威胁对象、高技术手段、虚拟财产认定难题等方面。以典型案例五为例,"裸聊"类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侦查、取证存在较大难度,其团伙总部多设在境外,链条网络复杂,有典型的快捷性、虚拟性、跨境性、高隐蔽性、高技术性与被害人不特定性和广泛性,证据提取、固定、转化难度高,侦查取证难度大。犯罪行为人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并可隐匿身份实施犯罪,其没有物理空间的约束,可以跨越疆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可以相互分离,这更加不利于发现、侦查、收集证据、确定罪行。 12面对这些新型犯罪挑战,司法机关需要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并提升技术反制能力,以有效遏制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蔓延。 13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难点
(一)电子数据取证难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在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是核心证据。到了跨境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的取证难度和审查难度系数倍增,随之面临的问题如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分析处理的压力、海量电子证据的自身特点给审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14实践中往往涉及加密通信、虚拟支付,证据存留时间短,被害人难以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加之犯罪分子往往隐藏在境外,被害人同样面临跨国维权的困境。当服务器和关键电子设备在境外时,既关系到技术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
(二)定罪量刑难点
以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定罪量刑难题为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诸如案例一中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伤害的加重情节与案例二中基于未成年人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以未成年人为加害对象的敲诈勒索从严处罚等,可以得出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于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有一定的量刑基准与原则。然而在网络犯罪形态多变、刑事立法滞后性等因素作用下,对此类犯罪的裁判仍需面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此外,因涉及的犯罪手段复杂,此类犯罪常涉及对竞合犯、牵连犯的判断,例如《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虽考虑到数罪并罚的情况,却并没有涵盖网络暴力的所有情形,且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并未区分不同情形,处断规则也有待商榷。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谦抑性必须要坚持,不能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应当说,上述规定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精神,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打击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15
(三)被害人维权困境
网络犯罪新形势也对网络维权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诉讼程序设置导致网暴受害者维权难度大。 16以典型案例五"裸聊"类敲诈勒索案件为例,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存在耻辱心理、羞于报案,或恐惧因案件曝光而遭受二次伤害,进一步降低其维权意愿。而且,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些犯罪⾏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因此,此类案件破案难度较高,实际上存在较大的犯罪黑数。 16
四、总结
在司法认定中,新型网络犯罪存在入罪标准定量要素模糊、刑民界限不明、虚拟财产定性争议大、爬虫等技术非法性判定难等典型问题。 17另有取证困境、被害人维权困境等难题。为了对新型网络犯罪加以有效规制,适时修改相关刑事法律、细化司法解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在具体认定时从"线上+线下"两个维度整体研判,既要考虑恶劣影响在网络空间上的扩散,又须考虑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不良影响, 例如实施违法犯罪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干扰、破坏和影响程度等, 18这将是整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网络时代刑法扩张的应有之义。 17然道阻且长,网络暴力治理是需要多方共治、多点发力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部门的执法履职、网络平台的有效监管,也需要司法机关的依法追责、网络生态的良性改造。 19
总之,治理网络暴力,不仅要从民事角度切入,还要从行政角度惩罚,也要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既关乎对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名誉权、财产权的保护,也关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脚注: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2025.
2 叶良芳. 犯罪场理论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J]. 犯罪研究,202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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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杜薇,刘斌,王平伟.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新闻敲诈恶势力案件办理要点——以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23,(0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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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07刑终193号[DB/OL].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04-01[2025-02-24]. 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peRCaVCG%252BSZDltri62T4o7HJ21TuxvEWfiootIT9GKg%253D&lib=ck&qw=(2023)川07刑终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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