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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February 2020

疫情下药品进口法律法规简析

DO
DeHeng Law Offices

Contributor

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当前"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教育部及各地教育部门陆续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延迟各类学校开学,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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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教育部及各地教育部门陆续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延迟各类学校开学,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同时,多地教育部门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的作用,开展在线教学,保障"停课不停学"。除教育部门主办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外,亦有大量在线教育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向社会提供在线教育服务。2020年2月1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再次通知要求线上培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本文拟结合近年来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从业务资质、日常监管等角度进一步解析在线教育企业合规监管事项,以期为在线教育企业做好自身合规运营提供参考借鉴。

一、在线教育行业近年重点监管法规

近期教育部门相关通知中,多项要求加强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管。经笔者梳理,近年出台的在线教育行业重点监管法规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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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监管法规即可看出,除教育部门外,在线教育行业还同时涉及市场监督、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笔者认为,多部门监管的原因主要在于在线教育的行业特征,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亦有面向成人在线教育)、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载体、涉及文化等内容制作及出版发行等经营方式。

二、在线教育行业所涉业务资质

作为新兴行业,不同的在线教育类企业的业务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且业务模式也不断创新,就其不同的业务内容,业务运营中可能涉及到出版物经营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业务资质。在线教育类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业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必需业务资质。经笔者梳理,在线教育行业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资质及各类资质对应的业务内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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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特别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但截至目前,针对纯在线教育类企业(即不涉及线下教育)暂无必须取得办学许可的强制性规定,但应当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门申请备案(详见下文)。但笔者亦同时提请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而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随着未来该条例的正式颁发实施,面向特定对象、涉及特定内容的在线教育企业也将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三、教育部门备案审查制度

为加强在线教育行业监管,教育部等六部门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作为国家层面颁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规范性文件,面向中小学生1、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2校外在线培训活动的校外在线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内容主要涵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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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请注意,素质教育类的校外线上培训(如音乐、美术、舞蹈等)和面向成人的线上培训暂未列入上述备案管理范围内。在上述备案以外,学习类APP进校园亦实行备案审查制度3,学校把关选用,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

四、在线教育企业日常监管

(一)招生宣传监管

在线教育企业应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广告应用语准确、内容规范,不得过度营销、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避免因违规宣传被处罚。经笔者梳理,以下是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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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人员监管

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生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三)信息安全监管

学生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四)培训收费监管

学生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五、结语

疫情终将退去,但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不会退去。近年来,在线教育行业的投资并购十分活跃,行业本身也出现线上线下融合、AI智慧教育等新趋势,在此背景下,在线教育行业的合规价值将日益突显。笔者希望本文能够为在线教育企业做好自身合规运营提供参考借鉴,笔者也将持续跟踪在线教育行业发展中的合规监管问题。

文中备注

[1] 中小学生是指各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学生不含其中)。

[2]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学科类指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教学科目。

[3]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02号),"各地要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凡进必审""谁选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双审查"责任制,学校首先要把好选用关,严格审查APP的内容及链接、应用功能等,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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