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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anuary 2020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条款 的新旧对比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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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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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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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件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统一地方对其中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理解,2019年10月14,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基础上,完成《证据规则》修订工作,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旧《证据规定》一致,新《证据规定》仍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条款排编于第三部分,但有大篇幅的内容删减、修改及新增,其中修改条文5条,新增条文3条,保留旧《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2条。

1.保留答辩期规定

旧规32条,排编为新规49条;保留答辩期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修改举证期限

修改旧规33条,排编为新规50条、51条;举证通知书不再要求和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审理前准备阶段送达当事人即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日;原旧规规定普通程序是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30日限制,小额程序无具体规定,新规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266条、277条保持一致。

3.逾期举证不视为直接放弃举证权利

旧规34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等内容,新规予以删除,以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65条(同2017年民事诉讼法65条)规定保持一致,即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由人民法院责令说明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予以训诫或罚款;此意味着逾期证据仍可作为人民法院案件事实认定依据,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其他当事人发表"不予质证、举证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不应组织质证"或类似其他质证意见,不具有有效对抗性。

4.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延期

新规52条为新增条款;对民事诉讼法65条2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时"确有困难"情形做司法解释,新规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5.当事人所主张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涉嫌错误时进行程序审查,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再释明

修改旧规35条,排编为新规53条;按照旧规35条规定,当事人所主张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涉嫌错误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进行认定,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规予以调整,当事人所主张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涉嫌错误时,除非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由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释明,但当事人一旦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6.适当放宽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限制

修改旧规36条,排编为新规54条;按照新规54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内可申请延期举证,与旧规36条规定不同,并未对当事人申请次数进行限制,人民法院准予延期时其他当事人在该延长期限内也具有可举证的同等待遇;

7.新增举证期限中止等内容

新规55条为新增条款,包括举证期限中止、追加当事人时举证期限确定、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法院酌情权、增加或变更诉请或反诉时举证期限重新确定、公告案件举证期限如何起算等内容;当事人提请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其举证权利,等等。

8.适当放宽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提高证据交换灵活性

删除旧规第37条,修改旧规38条编为新规56条,保留旧规39条编为新规57条,修改旧规40条编为新规58条;旧规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新规予以调整,即使无当事人申请或非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以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133条(同2017年民事诉讼法133条)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224条规定保持一致,适当放宽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旧规40条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修改后的新规58条将此款删除,意味着无论是一般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证据交换原则上无次数限制或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提高庭前证据交换灵活性。

9.适当放宽新证据限制

删除旧规41条至46条,新增内容排编为新规59条;旧规41至46条分别规定新证据的构成条件、提交期限、当时人逾期提交证据不构成新证据的后果、新证据质证及反驳证据提交等内容,该6条规定删除后,民事诉讼有关新证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65条2款、139条1款、200条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101条、102条、231条、387条、388条、411条,以及新规59条;

首先,关于新证据构成。民事诉讼法139条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31条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65条2款处理,民事诉讼法65条2款规定的是逾期提供证据问题,由此可见,新《证据规则》施行后新证据不仅限于旧《证据规则》规定的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或二审及再审申请时提交的证据应当都可以构成"新的证据"。

其次,关于提交新证据后果。新《证据规则》删除逾期举证视为放弃权利、新证据构成条件、逾期提供证据系非新证据的不予采纳等内容,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再依据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逾期而直接否定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不再因当事人举证逾期而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

以上两点即为新证据限制的适当放宽内容,但须注意,放宽新证据限制绝不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重视甚至无视按期举证之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65条2款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101条、102条、387条、388条以及新规5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或再审申请中提交新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非因客观原因)的将仍处不利后果,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其证据,即使人民法院因证据关键而采纳,当事人也将受到罚款处罚或训诫,当事人为个人罚款金额十万元以下,当事人为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具体金额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即使当事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同样应当被予训诫处理,其他当事人还可以向其主张增加的交通、住宿、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结语

新《证据规则》"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条款较旧规而言,删减、修改及新增内容较多,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7年再次修订)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冲突内容均进行修订,亦根据前法做了相应补充及完善,总体而言,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和交换的宽容性,以及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举证的灵活性;按照新《证据规则》要求或许可,无论当事人或是人民法院,有关举证的庭审活动更以案件事实查明为共同目标,无论是放宽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限制还是放宽新证据限制,或是放宽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启动条件及取消证据交换次数限制,或是新增举证期限中止等内容,笔者认为均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提交证据之权利,新《证据规则》实施后,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灵活适用,于举证期限内积极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行使举证权利,正确使用证据提交规则。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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