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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ay 2020

浅议PCT申请文件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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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Contrib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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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有关修改依据的相关规定,探讨PCT申请文件对于判断进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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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有关修改依据的相关规定,探讨PCT申请文件对于判断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以及后续的分案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作用。

关键词:PCT申请 修改依据 超范围

 

PCT申请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并且在PCT国际阶段不涉及PCT申请的授权程序,换言之,PCT申请仅是一种专利申请途径,专利授权的权利和具体审查仍然保留给各个国家。

大多数PCT申请的申请文件都是以外文公布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提交PCT申请的中文译文,并要求中文译文与PCT国际公开文本中的内容相符且完整,即中文译文应当完整且忠实于原文。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翻译时,对外文理解上的偏差和翻译失当有时会出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而与PCT国际公开文本中的内容不相符,对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提供了更正译文错误的救济程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规定: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然而,在实际审查程序中,审查员通常并不核实提交的中文译文文本是否与PCT申请公开的外文文本相符,并且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并没有发现提交的中文译文文本中存在的译文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无法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提供的更正译文错误的程序。

申请人在后续的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中就真的没有更正译文错误的机会了吗?

更正译文错误必然涉及到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进行修改,而这种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就应当被允许。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法第33条中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进一步解释可以得出,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修改的修改依据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因此,根据上述对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解读,即使申请人无法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提供的更正译文错误的程序,申请人在后续的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中也可以更正译文错误,只要所做的更正与PCT国际公开文本中的内容相一致就应当视为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另外,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原始申请中存在不符合单一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原始申请中未予以保护的发明创造,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亦是如此,那么此时申请人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第53条规定的驳回决定生效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译文错误在提交分案申请时才发现且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已不处于pending状态,那么在提交分案申请时进行译文错误更正是否允许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规定: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可以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原申请"是指第一次提出的申请,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就是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由此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进行进一步解读: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是指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记载的范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记载的范围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因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是指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

通过以上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可以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进行译文错误更正,这种更正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

以上仅仅是笔者的一点拙见,请大家多多指正。

Originally Published 22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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