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继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向中国恒大集团公司发出清盘令后,2024年9月12日,中国恒大集团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呈针对其直接全资附属公司CEG Holdings (BVI) Limited的清盘呈请,并定于2025年2月17日举行清盘呈请聆讯。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中,维护及变现公司资产,向公司债权人及其他持份者返还价值为重要关切。明确香港公司清盘令下公司在大陆境内财产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对于减少商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清盘令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78条规定,若公司欠下债权人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相等于或超过1万美元债务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债权人、任何一名或多名分担人(指在公司清盘时有法律责任分担提供公司资产的人)或任何分担人的破产案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可一起或分别提出清盘呈请,清盘令作出后有如下主要法律后果:
1. 诉讼搁置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86条规定,当已有清盘令作出或已委托一名临时清盘人,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针对公司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获法院许可者须在符合法院所施加的条款下进行或展开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外。
2. 公司停止运营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94条及228条规定,一旦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清盘令,公司必须停止一切业务活动(除非清盘人允许继续运营以利于清盘)。公司的所有财产和事务将由法院委任的清盘人接管,公司董事和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公司董事在清盘过程中可能需要配合清盘人提供公司财务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公司的所有资产将被冻结,清盘人有权处置这些资产以偿还债务。任何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如在清盘令发出前进行的交易)可能会被清盘人审查,并可能被撤销(如果涉及欺诈或不当行为)。
3. 员工权益保护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265条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通常会因清盘而终止,员工面临失业,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权益在公司资产分配中处于较优先的地位,但如果公司资产严重不足,员工的权益可能也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4. 债务偿还机制启动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99B条规定,法院委托清盘人后,由清盘人负责管理公司清盘事务,包括负责收回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确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权属,资产核实处置并偿还公司债务、分配资产等。
5. 债权人及分担人共同受惠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简称《清盘条例》)第187条规定,公司清盘的命令,具有使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及所有分担人受惠的效用,犹如该命令是应一名债权人及一名分担人的共同呈请而作出一样。但在公司资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及分但人根据法定优先级将有不同。根据《清盘条例》,清盘费用和清盘人的报酬处于财产分配的首位,员工工资和离职赔偿在财产分配中具有较高的优先级,与公司财产有关的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政府税款在财产分配中也具有优先地位,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满足上述优先债务后,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偿还,股东的权益在清盘财产分配中排在最后。
二、香港清盘公司在内地的资产范围及司法协助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程序试点意见》"第五条 1,香港清盘公司作为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是请求内地法院认可并协助清盘程序的重要管辖前提。在香港公司清盘令下,准确界定债务人在大陆境内可纳入处置范围的财产情况,是确保清盘程序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涵盖广泛,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些财产对于偿还债务、保障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现根据已受大陆法院认可和协助执行的案例初步梳理清盘公司在大陆的资产范围及司法协助程序。
1. 深圳市中级人员法院裁定认可并协助森信洋纸公司香港清盘程序 2
2020年8月14日,森信洋纸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森信洋纸公司)A类股股东通过书面决议,自动将公司清盘并委任清盘人。公司清盘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在内地履职,其中提及森信洋纸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包括股权投资、物业资产和应收账款。森信洋纸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主要为其在内地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物业资产为在北京的一处公寓,应收账款为境内关联方的应付款项。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允许清盘人在内地履职,包括接管、管理和处分森信洋纸公司财产等。
2.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清盘程序 3
2021年3月17日,经债权人某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清盘令(HCCW 429/2020),香港某泽公司进入清盘程序。清盘人认为,香港某泽公司在内地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大价值,故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香港某泽公司在上海设立四家全资子公司,并在陕西持股另三家公司。
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3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允许清盘人在内地履职,包括接管、管理和处分香港某泽公司财产,调查香港某泽公司的财产情况等。法院认为香港某泽公司在上海市注册的四家香港某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系香港某泽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协助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清盘程序
2022年10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对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清盘令。2023年1月17日,壳氏公司债权人申请将强制清盘程序改成自愿清盘程序。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司法协助请求函 4中载明,壳氏环保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资产为其全资子公司,即五家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净资产,其中四家全资子公司在厦门。
在香港高等高院在司法协助请求函中请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清盘人接管与该四家全资子公司有关在内地拥有的一切资产和财产,调查该四家全资子公司的事务并有权以清盘人名义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和作出一切申请等。
2024年厦门中院作出(2024)闽02认港破1号民事裁定,壳氏公司在内地的资产仅限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厦门中院在本案的审查中,并未将"主要财产"简单地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资产,而是探索并认可了更为广泛、多元的资产形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内地法院将会进一步拓展"主要财产"的审查范围,将形态各异但企业不可或缺的资产纳入"内地的主要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知,关于香港管理人请求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画像在逐渐清晰。目前阶段香港清盘公司在内地的财产范围主要涉及股权投资、不动产和应收账款,其中以香港清盘公司全资持有的内地子公司为其在内地主要财产。在获得试点地区法院认可和协助清盘程序后,清盘人有权在内地调查管理清盘公司的财产情况,但试点地区法院对清盘人关于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作保留,需由法院另行批准。随着IP发展及AI技术应用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对于公司资产认定的外沿将不断扩大。
三、香港公司清盘涉及的内地资产处置规则
1. 裁定允许清盘人接管清盘公司内地资产前的保全安排
在向《破产程序试点意见》指定的试点法院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请求认可和协助的函》后,若香港公司清盘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将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在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对于香港清盘公司内地财产的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2. 香港清盘公司内地资产处置适用内地破产法律
根据《破产程序试点意见》,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在指定内地管理人后,对于试点地区法院裁定允许清盘人在内地管理和处分香港清盘公司财产的相关职责由内地管理人行使,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处理,即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对于香港清盘公司在内地的财产也需要先清偿在内地的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之后再依据香港清盘程序平等分配和清偿,因此可用于香港清盘程序的偿债财产范围也有待实践中由两地管理人协沟通同处理。
四、香港管理人与内地管理人关于香港破产程序协作要点
1. 关于内地债权人债权申报协作
在香港公司清盘案件中,债权人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网站 5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于清盘令颁布后通过填写《债权证明表》向清盘中的公司提出申索要求。债权证明表可由债权人自己提出,或获债权人授权的人士或了解实情而代表债权人的人士提出,该处并未区分债权人地域。从司法实践而言,内地债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可以直接在破产管理署登记债权。
根据《破产程序试点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职责,其中包括接受内地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核。如果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内地管理人,则相关职责由内地管理人行使,即若经内地试点法院认可并协助的香港清盘案件,相关债权人亦可通过指定的内地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审核。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9条,对于居住地不在香港的,若该等债权人并无足够时间提交债权证明表或债权尚存在争议情形,香港公司清盘案的受托人应就该等债权预留款项,该项亦体现了对香港以外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安排。
2. 债务人在内地资产调查及管理处置协作
经香港破产程序中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申请指定的内地管理人,可代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若债务人在内地资产主要涉及全资子公司,一般内地管理人可通过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及银行了解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相关资产情况,并通过公司内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员工情况。
内地管理人亦可通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了解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情况,同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了解其内地子公司涉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等可处置资产。
3.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协作
经香港破产程序中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申请指定的内地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与在内地涉及的诉讼、仲裁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情况。在司法程序协作中,内地管理人就案件司法程序及中国法项下的法律问题需及时与香港清盘人进行沟通记录,以妥善推进债务人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
五、结语
结合恒大集团清盘案等来看,其债务规模巨大,且内地与香港存在法律差异和司法协助障碍,导致资产处置进展缓慢,后续亦将面临内地资产处置问题。森信洋纸有限公司清盘案中,深圳中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和清盘人身份,为跨境破产协助提供了示范,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信息共享不畅、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香港清盘公司内地资产的处置亦将为两地管理人共同探讨和协作的重要问题。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管理人可以依据本意见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2. 《深圳中院裁定全国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9538774.html,访问日期:2025年2月10日。
3. 《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QxMjAwMiZ4aD0xJmxtZG09eWQwMDYPdcssz,访问日期:2025年2月10日。
4. 《RE HUSK'S GREEN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IN LIQUIDATION) | [2023] HKCFI 3054 | HKLII》, www.hklii.org/en/cases/hkcfi/2023/3054?hl=%5B2023%5D%20HKCFI%203054,访问日期:2025年2月10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www.oro.gov.hk/sc/our_services/electronic_services/submission_proof_of_debt.htm,访问日期: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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