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已渐行渐远,新一年的序章早已悄然开启,进出口贸易海关法领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过去的一年,是充满挑战与变化的一年,中美、中欧等主要经济体的贸易竞争此起彼伏,海关法也因应迭代,不断发展。一方面,备受关注的《关税法》出台,第一次将一系列关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一方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等也相继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出口管制监管体系。随着国际各主要经济体政府关系、营商环境的不断变化,进出口贸易势必迎来新一轮变革与挑战。
Part.1 归类/价格/原产地
1.主要事件
- 2024年3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预裁定展期公告》")
- 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关税法》")发布
-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原产地管理办法》")
-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2.专业点评
围绕关乎进出口货物计税征管的重要内容,2024年有关部门以《关税法》为重点,密集出台了涉及进出口环节征税、原产地证明、商品归类方面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
首先,最受关注的《关税法》出台,并于年终岁末正式施行。
该法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关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为法律,是对现行关税制度、政策的高度优化调整,有效完善了我国关税法律体系。其中,较为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1)对于非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三年内有权进行确认,即不再区分对税款的"一年补征"与"三年追征",统一期限为三年。与此同时,对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期限也从"一年"相应的延长至"三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2)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时间限制;
(3)允许企业如遇不可抗力,可自进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境的,可以不征收进出口关税,或者对已征进出口关税的依申请予以退还。而在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前述规定的一年期限。这些调整变化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了对于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报复性关税等措施且原产地不明货物,从高适用"普通税率"或"上述措施最高税率+最惠国/协定/暂定税率"中的一个;
(5)规定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一条规定增加了不履行义务人的责任,对于责任企业及责任人都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
其次,《征税管理办法》作为《关税法》的配套措施也随即出台。
一是,落实《关税法》关于"税额确认"的规定,明确税额确认流程及相关要求;
二是,根据《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设置专章明确税收强制相关规定;
三是,修改有关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的相关规定,并对先行申报、"两步申报"情况下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予以明确;
四是,明确海关开展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抽查审核,开展分类处置。
综合来看,《征税管理办法》对《关税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细化规定,消除了行业主体对于《关税法》部分规定不够明确的疑虑,一起组成了海关征税领域较为系统完整、贴合征管变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再次,《预裁定展期公告》《原产地管理办法》相继发布。
前者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但需要注意,收货人不是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后者重点则在于给予从业企业极大的便利化措施:
(1)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
(2)将生产商纳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范围;
(3)鼓励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审核,提升企业享惠便利;
(4)允许签证机构使用电子签名和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上述规定体现了海关监管政策逐步放宽,智慧海关建设大踏步向前,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但过程中仍遵循"放得开,管得住"大方针。
归类、价格、原产地作为关系进出口货物税收确定的最重要三要素,始终是制订、出台法律法规重点关注的领域,2024年先后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部门、贸易经营主体、行业从业者等清晰地勾勒了新时期进出口贸易涉税问题的合规体系,值得各方重点关注与学习。
Part.2 出口管制/反走私
1.主要事件
- 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管制条例》")发布
-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管制清单》")
- 2024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2.专业点评
首先,2024年是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建设历程中浓墨重彩的一年。
随着2020年《出口管制法》的颁布实施,中国正式开始构建起自身的出口管制体系,经过三年多的实践,终于在2024年相继出台《两用物项管制条例》《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我们欣喜的看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一是,明确了出口管制范围。尤其是创新提出了"域外管辖"的规定,即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相关两用物项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两用物项管制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明确了规范对象。除了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以及最终用户外,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商和金融等服务平台经营者以及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人员、机构,还有教唆、帮助规避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人员和实体等都被纳入了规范对象范围。这就提醒所有有关主体在涉及出口管制物项的经营活动中务必关注合规情况,以免引发风险。
三是,取消了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根据原有规定,申请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需要至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新条例取消了相关登记手续,转为直接申请即可。此项规定说明国家在完善并强化出口管制体系的同时,仍注重给予经营主体相应的贸易便利,体现了监管执法有温度的一面。
四是,明确全过程监管。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同时,规定有关主体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明确了在两用物项出口全过程开展执法监督。
其次,新办法为今后的反走私核税工作定下了基调。
原暂行办法在实行二十多年后于2024年12月正式废止,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顺应改革发展要求,提升税款计核工作效能,规范相应流程,确保新形势下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的准确性。新办法的主要亮点如下:
第一,明确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与正常进出口货物、物品适用相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强调了对于税款计核,海关在适用计税价格确定方法时,不应因其对象是走私货物或正常进出口货物而有所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其中还新增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相应的计量标准等尚待进一步明确。
第二,明确走私物品的计核规则。对于送核单位定性为走私物品的,按照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以及其他进境物品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分类编号和适用税率。
第三,新增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用规则。明确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的原产地,涉及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涉及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但在实践中,有些案例现有证据可以清晰证明货物原产地可以适用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但是因系走私进口,涉案人员没有向海关申报提交原产地证书,计核税款时该货物是否可适用协定税率?这些在新的办法中未能给出明确回应。
第四,明确计核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办法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进一步规范了走私案件行刑相接问题处理规则。
总之,2024年的出口管制及反走私主要事件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规则逐步明确的未来,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出口管制及反走私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关经营主体的合规建设始终在路上。
Part.3 行政执法
1.主要事件
-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程序规定》")
- 2024年4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短溢裁量基准》")
- 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主动披露公告》")
- 2024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检疫裁量公告》")
2.专业点评
从2024年海关出台的行政执法类规章看,提升执法透明度和企业经营可预见性成为了海关执法的共识,同时给予高信用企业更多容错空间,允许企业在无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有错能改",在检疫处置上也倾向于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体现了海关执法的温度。
首先,《程序规定》的出台响应了《行政复议法》的新要求。
《行政复议法》关于实行繁简分离方式审理、明确和解调解程序、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等在《程序规定》中均予以体现。同时,结合海关业务特点,规定还明确了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规则和相应告知程序。此外,对于复议审理发现的问题,规定复议机构及时制发《风险提示函》,既注重个案依法处置,又强化了系统性风险防控。
其次,《短溢裁量基准》则适应了企业实际。
由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短溢现象,此次基准出台也出于此考虑,对"短溢"实施守法容错管理。其中,重点精简了处置流程,减少海关行政执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为企业高效、低成本处置一定幅度内偏差提供了路径,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再次,《主动披露公告》则继续为企业提供便利。
公告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享惠力度更大。公告将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违规行为向向海关披露的时限放宽至"一年内",为高级认证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预留了更充足的时间窗口,体现了海关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的决心。
最后,《检疫裁量公告》为企业提供了最小损失的检疫处置方式。
公告规定,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Part.4 检验检疫
1.主要事件
- 2024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 2024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动植物特许检疫公告》")
- 202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专业点评
综合来看,2024年出台的涉及检验检疫的文件,主要着力于简化通关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化。具体到《动植物特许检疫公告》(该公告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该公告对办理特许特许检疫的范围、申请材料、流程等进行了细化,提醒注意的是禁止进境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能分批核销。其他的公告,也可做相应学习、了解。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之根本,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订已经列入政府工作日程,相应涉及海关监管的反走私法律法规也将可能迎来新一轮的修订。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势必推动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需求,为压舱石之一的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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