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巴西联邦共和国(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下称"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是拉美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随着全球对矿产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巴西的矿业行业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然而,巴西矿业投资涉及复杂的法律与政策体系,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矿产勘探、开采、土地使用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巴西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鉴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刊登。本文为上篇,下篇将于近日发布。
一、巴西基本国情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国土面积851.49万平方公里,北界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邻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临大西洋。巴西实行联邦制,划分为26个州和1个联邦区,州下辖5570个市。首都巴西利亚位于中西部,是国家的政治中心。圣保罗是巴西最大的城市,也是全国工商、金融、交通中心,里约热内卢是巴西第二大城市。
巴西矿产资源丰富,铌、锰、钛、铝矾土、铅、锡、铁、铀等29种矿物储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铌矿储量已探明520万吨,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90%以上。铁矿储量达到333亿吨,居世界第五位,年产量位列全球第二。石油探明储量153亿桶,居世界第15位,是南美地区仅次于委内瑞拉的第二大石油储藏国。巴西采矿业高度依赖几种矿产品,其中铁矿占行业收入的2/3,其次是金矿和铜矿。
作为典型的移民国家,巴西的种族构成复杂,主要由混血人群组成,并有大量白人、一定比例的黑人、少量亚洲人以及原住民印第安人。巴西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为主要外语。另外,巴西有 300多个土著民族,有250多种不同的语言。当地货币为雷亚尔,目前与人民币不可直接结算。
巴西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经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现任总统为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任期至2026年12月。巴西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内阁为政府行政机构,成员由总统任命。巴西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二者相互独立,联邦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
自1974年中巴两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持续稳步发展,并于2012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两国均为"金砖国家"成员,贸易往来频繁,中国自2009年起成为巴西最大贸易伙伴,双方在能源、矿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深度合作。中国企业在巴西的矿业投资不仅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合作深化,也为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源布局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优势。
二、关于外商投 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巴西对外商投资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设有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巴西出口投资促进局(APEX),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巴西中央银行是专门负责管理和登记外商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
巴西并未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律,而是通过《宪法》、2021年《外汇和外资法》以及巴西中央银行出具的通知和决议文件,分散规定了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
(一)投资限制
出于国家利益和安全考量,巴西对外资进入部分行业实施了严格限制。例如,《宪法》规定,外国资本不得投资医疗卫生行业,并且限制外资在大众媒体行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在矿业领域,《宪法》明确规定,巴西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液态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及其产品的运输和进出口,均由联邦政府垄断。联邦政府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国有或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开展相关活动。此外,核矿物及其衍生品(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勘探、开采、浓缩、再处理、工业化和商业化,也完全由联邦政府垄断。
(二)投资监管
巴西的外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外国直接投资及其相关资金流动可以自由进行,无需事先进行登记,仅需履行事后报告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巴西中央银行第281/2024号通知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接收方必须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资本报告系统(SCE-IED)" 向巴西中央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 外商持股情况;
- 初始投资情况;
- 接收方的净资产、外国投资者已实缴股本及其变动情况,以及后续资金流动情况。
涉及接收方的净资产、外国投资者已实缴股本及其变动情况,必须在发生股权变动或其他相关事件后30天内更新。
(三)投资审查
巴西没有基于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审查程序,但是,对于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的并购活动,需要事先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审查。
巴西的反垄断审查主要依据2011 年 11 月 30 日第 12,529 号法律和2012年5月30日第994号法令进行。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相关主体必须事先向巴西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CADE)申报。触发申报义务的条件包括:
- 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任一情形,包括:
- 两家或两家以上原本独立的企业合并;
- 一家或多家企业通过购买或交换股份、股权、可转换证券或资产,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另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控制权;
- 一家或多家企业吸收合并另一家或多家企业;
- 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组成联合体或成立合资企业。
- 该交易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门槛:
- 至少一个交易参与方在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巴西境内的年营业额或总业务量达到或超过7.5亿雷亚尔(约合1.26亿美元);且
- 至少另一个交易参与方在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巴西境内的年营业额或总业务量达到或超过7500万雷亚尔(约合1260万美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需进行事前审查,审查期限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最长为240天。在审查完成之前,相关交易不得实施。若交易在未获批准前实施,将被视为无效,交易方可能面临 6万至6000万雷亚尔的罚款。此外,CADE有权启动行政程序,进一步追究责任。
(四)投资争端解决
巴西并非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成员国,目前也没有与任何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因此,若发生投资争端,必须通过巴西国内法院系统予以解决。巴西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构成,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冗长。通常,联邦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国家一方的纠纷,以及外国投资者或国际组织与巴西地方政府或居民之间的相关诉讼案件。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外商在巴西进行直接投资时,通常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股份公司因其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适合规模较大的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因灵活性较高且监管相对宽松,往往成为初入巴西市场的投资者首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至少1名股东发起设立,且没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公司股份可在股东内部自由转让,但对外转让则需经多数股东同意,即不超过四分之一股东反对时方可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Deliberações dos Sócios)、董事(administradores)和监事会(Conselho Fiscal)。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审批财务报表、任免董事及确定其薪酬、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任命和解聘清算人、申请破产重整。股东会的决议须经持有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每年需召开至少一次股东会,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
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可由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由章程或者单独决议任命。若由非股东担任董事,其任命条件依据公司资本实缴情况而异:在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需至少2/3股东同意,在注册资本全部缴纳的情况下,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可规定设立监事会,但该监事会的设立不得影响股东会的职权。监事会成员至少为3人,并且成员必须为巴西境内居民。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公司账簿、就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向股东会提出意见等。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巴西矿产资源、矿业生产以及矿产品的销售、贸易和消费由联邦政府主导管理。巴西矿产能源部(MME)负责制定矿业政策和矿产资源的管理,其下设的国家矿业局(ANM)负责矿产和能源部制定的指导方针、指令和政策的具体执行。
巴西关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现行法律框架主要由《宪法》、《矿业法典》(2022年修订的第227号法令)、《矿业法规》(2022年修订的第9406号法令)以及国家矿业局发布的法规、决议等组成。除了联邦层面的立法外,矿业公司还必须遵守适用的地方层面的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矿业权主体
根据巴西《宪法》的相关规定,巴西境内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否正在开采)均归联邦政府所有,但特许权人享有矿产产品的所有权。
在矿业权的主体方面,巴西仅允许巴西公民或依据巴西法律设立且在巴西境内设有总部和管理机构的企业,在获得联邦政府授权或特许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外国个人和外国公司不得直接从事巴西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然而,巴西对外资持有矿业公司股份并无限制,允许外资全资控股巴西的矿业公司,并不强制要求巴西企业合资或政府参与。
(二)矿业权类型
根据《矿业法典》和《矿业法规》的相关规定,矿业活动涵盖多个环节,包括勘探、开采、矿山开发、矿石加工、废料和尾矿储存、矿石运输与销售以及矿山关闭。
巴西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勘探许可证(autorização de pesquisa)和采矿特许权(concessão de lavra)。
勘探许可证由国家矿业管理局通过决议的形式授予,授权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必要的勘探工作,以确定和评估矿床的特性,并分析其经济利用的可行性。
采矿特许权通常由矿产能源部通过决议的形式授予,赋予持有人从事采矿、选矿、矿石存储及运输等综合作业的权利。对于建筑行业使用且未经工业化加工的矿物,其采矿特许权可由国家矿业管理局直接授予。
(三)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在巴西从事矿产勘探或采矿活动前,需依次获得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在巴西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原始取得和转让。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原始取得和转让。
1.矿业权的原始取得
矿业权的原始取得包括申请在先和招标两种方式。
(1)申请在先
依照巴西《矿业法典》和《矿业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矿业权申请时,国家矿业管理局会对申请区域的状态进行审查,如所申请区域符合开放条件,申请人可依据"先到先得"原则享有优先权。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申请人可获得矿业权。如区域不符合开放条件,国家矿业管理局将驳回申请。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最终勘探报告获得批准后,可在一年内向矿产能源部申请采矿特许权。若未及时申请,该权利将自动失效,区域将重新开放供其他主体申请或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矿活动被认为对公共利益有害或损害的利益超过了工业开采的效益,政府有权拒绝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勘探报告获得批准,勘探主体有权从政府获得对勘探工作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2)招标
根据《矿业法典》和《矿业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权利人放弃、未及时申请采矿特许权,或因矿业权到期或终止而重新开放的区域,国家矿业局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重新分配。
国家矿业局将在其电子招标平台(SOPLE)上公布矿业权出让的相关招标信息。招标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意向征集阶段,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意向方,则进入第二阶段的拍卖程序,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矿业权的转让
根据巴西法律,矿业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包括勘探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
受让人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矿业权人资格要求,且转让行为仅在国家矿业局完成正式登记后方可生效,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矿业权的期限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4年,具体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区域特点及矿产勘探目标的特殊情况,由国家矿业局依据相关决议确定。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期一次,在特殊情形下(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勘探区域或无法通过环境审批),可以申请多次延期。延期申请必须在现有许可证到期前60天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作的报告及继续勘探的理由。
采矿特许权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通常由矿产能源部或国家矿业局在授予决议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有效期。
(五)矿业权人的义务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 在获得勘探许可证后,或在存在用地纠纷的情况下获得法院授权进入勘探区域后,必须在60日内开始勘探工作;
- 开工后,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工作超过连续3个月或累计120天;
- 在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家矿业局提交详细的勘探报告。
采矿特许权持有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 自获得采矿特许权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实施开采计划,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原因;
- 在未事先通知国家矿业局的情况下,不得停止采矿工作;不得中断已开工的采矿工程超过六个月,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原因;
- 在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向国家矿业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采矿工作报告;
- 在采矿结束后、特许权到期之间,完成矿山关闭。
(六)矿业权的终止
除了因有效期届满、主动放弃等原因导致矿业权正常终止外,矿业权人出现以下违法违规情形时,将导致勘探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被提前终止:
-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开展勘探工作;
-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未按时提交勘探报告;
- 未按规定的期限开始勘探或采矿工作;
- 进行过度采矿或开采不在采矿特许权范围内的矿物;
- 未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复违规并被罚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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