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仅以年初的某中国演员在泰国失联案为例,犯罪团伙通过伪造泰国知名影视公司邀约,以试镜为名诱骗中国演员赴泰,最终将其挟持至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经历了人身与精神上的多重摧残。
近年来,此类犯罪正呈现组织化、产业化、国际化等显著特征,从"杀猪盘"到"高薪招工",再到量身定制的职业骗局,犯罪集团分散于缅甸妙瓦底、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等地带,致使传统执法手段陷入"跨境难、取证难、追赃难"的泥淖,已形成从诱骗、转运到拘禁、勒索的完整产业链。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8万人,同比增长50% 1,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与之伴生的非法拘禁、人口贩卖等衍生犯罪更呈指数级蔓延,已严重威胁区域安全。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层面简要分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上篇),之后会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以案例进行研究讨论(下篇)。
一、相关立法概况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电信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 2,这种跨地域、跨平台和内外结合性的犯罪特点,加大了各国对此类犯罪行使实际管辖权的难度 3。
目前,我国现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称"反电诈法")为核心,结合两高一部出台的三部司法解释、国际合作机制及配套政策,构建了多层次、全链条的法治框架:
- 《刑法》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并未在刑法中独立成罪,而是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定罪,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诈骗手段多样且更新速度快的罪行,《刑法》中的传统诈骗罪在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等方面面临着冲击 4。除此之外,还存在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跨境犯罪的管辖与协作等诸多难题。
- 《反电诈法》
该法是我国首次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的专项立法,象征着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构建了公安机关牵头,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协同监管,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承担风险防控责任的综合治理机制,并强调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打击。
然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需要《反电诈法》与《刑法》等法律相互衔接和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如对于一些行为的定性、处罚标准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面临困境,亟需配套的实操规定。
- 司法解释
我国已有的反电诈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较于传统的诈骗罪,司法解释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入罪量刑档次、行为模式有着更加复杂的标准。
二、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跨境犯罪日益增多,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执法合作等问题,导致管辖权的行使和司法协作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的跨境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赃款的追缴等,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协调。
- 我国的刑事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六至八条分别规定了我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即凡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或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的(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除《刑法》特别规定外,都可适用《刑法》。
有学者通过对645个刑事司法案例样本所涉具体罪名进行统计发现,在2015年至2024年期间,积极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占比约21%。几乎所有行使跨境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案件被告人均为中国国籍。我们可以总结,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境网络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可行性依据主要来源于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5。
- 地域管辖
落实到地域管辖层面,一般的电信网络诈骗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跨境实施的地域管辖、并案管辖和指定管辖,但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时这一性质特殊、危害恶劣的犯罪类型,两高一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诉讼程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而后在其他文件中进行了补充规定:
- 《意见二》第一条规定细化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的具体范围,具体包括用于犯罪的各类卡片(手机卡、流量卡等)、信用卡、银行账户及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时通讯和广告推广信息相关地点、特定硬件设备(如"猫池"等)以及互联网账号的多个关键环节地点,从而更全面地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依据。
- 《诉讼程序意见》第二条规定列举了犯罪地的多种情形,涵盖用于实施犯罪的网络服务相关地点、被侵害对象及相关系统管理者所在地、涉案人员使用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及财产损失地等,并且对于涉及多个环节且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案件,明确了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均可立案侦查,进一步完善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
简而言之,上述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涵盖现阶段所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达到"沾边就管"的效果。
自2020年以来,各省市司法机关陆续发布"打击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 "云剑行动""断卡断流行动"等打击跨境网络犯罪专项行动。可见我国积极行使刑事管辖权,打击跨境诈骗团伙的强度与国内立法正同步升级。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外合作
若某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其在作案预谋阶段的策划和后台服务器位置的选择,作案过程中的指挥运行、诈骗赃款的流转,以及作案结果发生所在地,经过了我国和其他多个国家及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以及涉及犯罪活动的其他国家地区则可能对这一犯罪行为共同具有刑事管辖权。面对此类管辖权竞合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各类协商合作机制解决。
- 全球多边合作机制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 6。
目前,我国签署并生效的、涉及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合作机制的多边条约中主要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反洗钱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
其中,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越南等国 7皆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是解决跨境电线网络诈骗犯罪最基础的国际法上的法律渊源,也是打击东南亚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时最常适用的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则涵盖了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诸多重要方面,比如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刑事定罪标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方式,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管辖权的界定、引渡相关规则、被判刑人的移交办法、司法协助机制、开展联合调查的模式、特殊的侦查手段,还有对证人和被害人保护措施等内容。同时,该公约在跨国犯罪预防、执法合作推进、情报收集与交流,以及技术援助提供等方面,明确了签署国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成为澜湄国家之间开展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合作的重要基础性条约依据,为其合作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支撑和保障。
- 区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2025年2月20日下午,随着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江苏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缅甸向我遣返的缅甸妙瓦底地区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经泰国被我国警方押解回国,这批共200名犯罪嫌疑人将搭乘四架包机被押回 8。
当前,我国与东盟已建立了完善的合作机制,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东盟成员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在包括跨境网络诈骗、跨境赌博以及跨境人口贩卖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机制,其中包括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以及东盟国家警察首长会议等,并于2024年作出了《中国-东盟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此次行动象征着这一联合声明从口头承诺走向了实际行动。
- 双边合作机制
2023年3月20日,为联合打击人口贩卖、电信诈骗等跨国犯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警察局、泰国国家警察总署联合举行的人口贩卖问题三国三边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 9。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双边警务合作机制,与三十多个国家的有关司法部门建立了会谈会晤机制,如中越边防工作会谈会晤机制、中方与缅老越泰禁毒合作双边会议等。
此外,公安部各业务局就案件协办、情报共享、协作办案等方面,与有关国家对口执法部门建立了工作层面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 10。
各国间引渡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是治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一环。截至2025年2月26日,我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可查询到的引渡条约共46项 11、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2共58项,包括泰国、老挝、菲律宾、越南等国(详见外交部条约数据库)。
结 语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其组织化、产业化、国际化特征给社会带来了巨大挑战。我国通过不断完善刑法及相关法律,积极行使刑事管辖权,力求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然而,面对此类犯罪的跨境特性,仍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解决管辖权冲突、证据调取、犯罪嫌疑人引渡等问题。
本文作为我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规制上篇,主要从法律规定层面进行探讨,下篇我们会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司法实践层面的相关问题,敬请期待。
注释:
1 https://news.cctv.com/2025/02/14/ARTI5OAgdoDOgRgB0lSZnPbY250214.shtml
2 吴加明:"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运用J.学海,2021,(03):183-190.
3 楼伯坤、李想:跨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成因与破解J.,法治研究,2024,(6):43-56
4 贾佳:以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困境及解决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01):74-81.
5 楼伯坤,李想:跨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成因与破解J.法治研究,2024,(06):43-56.
6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55-25
7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VIII-12&chapter=18&clang=_en&_gl=1*1b96dq5*_ga*MTg2Nzg2MzQwNy4xNzQwNDUwNTg0*_ga_TK9BQL5X7Z*MTc0MDQ1MDU4My4xLjAuMTc0MDQ1MDU4My4wLjAuMA..#EndDec
8 北京日报:https://mp.weixin.qq.com/s/mPl1J2KyMW0BlkhLJuV9xQ
9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231662865009977&wfr=spider&for=pc
10 https://www.fx361.cc/page/2019/0715/5336583.shtml
11 http://treaty.mfa.gov.cn/web/list.jsp?nPageIndex_=5&keywords=引渡&chnltype_c=all
12 http://treaty.mfa.gov.cn/web/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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