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4日至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明国平等23名被告人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1 。该案即系震惊中外的缅北明家犯罪集团主案,从犯罪分子被悉数抓获到开庭审理,既展示了我国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集团的力度,也彰显了我国对相关犯罪行为全力打击的决心。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凭借其组织化、产业化、国际化特征,给社会和谐稳定与公民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挑战。在 我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上) 中,我们探讨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相关立法概况、管辖权问题及中外合作机制,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构建起的法治框架。下篇我们将走进具体案例,揭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的应对策略。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罪名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但它往往与众多其他犯罪行为紧密相连,我们通过关键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刑事"进行筛选,选取了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共2,770个司法案例,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按数量降序排序):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重点罪名解析
(一)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被害单位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论从字面上来看还是从数据上来看,诈骗罪都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罪名之首,然而这一环境下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又与传统的诈骗罪有着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金额相较于传统普通诈骗入罪金额更低。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若价值达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较于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人民币五千元)更低,也就意味着行为人更容易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若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仍应依法定罪处罚。
(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基本案情2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星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与被告人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等地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通过发布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诈骗网站投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 向某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期间,向某星、王某楠等人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向某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元。
- 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至十二万五千元不等。
- 罪名分析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紧密关联、相互滋长,《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然而,实务中往往出现"非法性"、"组织与结伙"的争议问题。
实务中,对越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往往以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本案中,该团伙通过逃避边境检查等方式多次非法越过边境,从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行为,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办理越境案件解释》)中第六条所规定的"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属于刑法中的"偷越"行为。同时可能构成第五条所规定的"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等加重情节,具有较为严重的违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向某星、王某楠、粟某华、李某威等人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而其他人被告则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按具体作案情节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界定要点在于把握"领导、策划、指挥等"组织特征。根据《办理越境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主要有两类标准,一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这两类标准背后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实质性判断,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者必须对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和支配性 3 。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基本案情4
2021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多处公寓据点非法从事"跑分"业务,使用沈某某2张银行卡、"卡头"王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招揽而来的"卡农"多人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支付账户,按照上家指示用于收取、转移多人被骗资金计130余万元。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王某、李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非法从事"跑分"业务,按照上家指示接受、转移被骗资金86万余元。其中杨某某负责对接"卡头"和"卡农",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高某、陈某某作为"卡头",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马某等人作为"卡农",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给上述"跑分"团伙使用,从中非法获利。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沪011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 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 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2022)沪02刑终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罪名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相关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2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年共起诉帮信罪82,592人,位列起诉刑事犯罪第五 5,反映出帮信罪涉案人员众多、案件频发。在威科先行以"电信网络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11,476条搜索结果,可见该罪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重要下游犯罪。因此,我国已经针对这一领域的帮信罪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条文,可以把帮信罪拆解为三大要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具体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等部门已经针对这三个要件发布了较为完善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制:
主观明知方面,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
客观行为方面,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情节严重方面,两高一部发布了众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情形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基本案情6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 罪名分析
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泛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成为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一并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上游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要有三种:
-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 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购得、骗取、窃取、夺取、爬虫等行为基本都属于"违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上述三种行为皆要求"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解读,简单来讲,最少仅需50条个人信息就可构成"情节严重"之标准,构成情节严重的门槛极低。
需要注意的是,若违法者同时触犯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7。
(五)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胁从犯认定问题
- 基本案情8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有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参与人 9 。
对作为胁从犯成立要件的"被胁迫参加犯罪"中的"被胁迫"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但无论是不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的精神胁迫还是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的暴力胁迫,都必须要达到为足以压制行为人意志和行为自由的程度 1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受到暴力威胁"、"是否进入犯罪集团管理层"、"是否有自由退出的选择权"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胁从犯的判断重点。如果当事人是出于找工作赚钱等目的,受到高薪诱惑被招募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中,仅存在手机、护照等物品被统一保管的情况,但未受到他人暴力胁迫或精神强制而实施共同犯罪,则很难认定为胁从犯。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学界普遍认为被胁迫应该是一种状态,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威胁胁迫参加诈骗活动,但后来心态和行为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则应根据被胁迫人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三、结语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情复杂且涉及面广,其作案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此类案件关联罪名极多,涉及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本文仅就其中重点罪名进行分析,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罪名的认定及处理,可以与我们联系。
在电信网络诈骗泛滥的时空背景下,普通群众可能会经常面临相关的诈骗信息,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走上了跨境诈骗犯罪的道路。我们也希望借本文上下两篇,从国家法律规范、涉外刑事协作以及具体重点罪名等角度,为各位全面分析跨境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问题。同时,我们也会追踪国家有关部门打击相关犯罪的进程,为各位提供及时且专业的分析。
注释:
1 https://mp.weixin.qq.com/s/CTn6ZsgdZjvELGHGYpaugg
2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2/id/7800308.shtml
3 中国检察官:办理涉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的要点分析,https://mp.weixin.qq.com/s/tnDi2cOaGt4lVDGL73X41g
4 (2022) 沪02刑终607号《刑事裁定书》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s://www.spp.gov.cn/spp/tt/202503/t20250308_688283.shtml
6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五: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2/id/7800308.shtml
7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203页.
8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2/id/7800308.shtml
9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11页
10 刘明祥.论胁从犯及其被胁迫的要素[J].当代法学,2020,34(04):9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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