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投资活动近年来非常活跃,投资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截至2024年8月,中国对越南的投资总额已经达到291亿美元,投资项目数量超过4865个,已有超过300家中资上市企业在越南设立了生产基地。推动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的主要因素包括规避高昂关税、综合成本较低以及规避贸易摩擦和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
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是对外投资事前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也在企业投资活动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越南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2019年才建立起来,但越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较低,审查活动近年来格外活跃,且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趋势,中国企业前往当地投资需要格外关注其中的合规风险。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本文旨在通过对越南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制度的关键问题进行解答,帮助企业合理规避反垄断风险。
Q1、在越南,什么类型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越南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兼并、收购或合资企业等交易形式。对于最常见的收购形式,是指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出资或资产,足以实现获得被收购方或其任何业务线的控制权。
关于"控制权"的判定,举例来说,如果A公司(i)拥有B公司 50%以上的注册资本或投票权;(ii)拥有或有权使用B公司 50%以上的资产;或者(iii)拥有以下任何一项权利,则将被认为对B公司具有控制权:
- 能够直接或间接任命或解雇B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或大多数成员或成员理事会主席(可理解为最高决策机构);
- 能够修改B公司的公司治理文件;或
- 能够针对B公司的业务相关事项做出关键决策。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集团内部交易,越南现行有效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并没有规定申报豁免,即使该类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本质上的变化。越南竞争监管机构VCC目前采取狭义的解读方法,即仅在直接持股层面评估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此,集团内部重组,例如子公司A从共同的母公司C收购子公司B,由于子公司B的直接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在技术上仍符合法定的经营者集中,尽管子公司B最终仍归母公司C所有。
Q2、收购少数股权以及合营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在目前没有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越南法项下的"控制"解释为仅包括积极控制,不包括否决权。因此,如果少数股东可以单方面决定目标公司的任何关键业务事项,那么收购少数股权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根据越南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定义仅涵盖合营各方建立新的法人实体,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否会在市场上独立开展业务或是否在越南开展业务,对于判断其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不重要。具体来说:
- 如果一家合营企业是合营各方共同建立的独立法律实体,哪怕只向其母公司供货,不向市场上的其他第三方供货,也构成经营者集中。
- 由合营各方在越南境外共同成立的合营企业,仍然构成越南法律项下的经营者集中,即使该合营企业没有计划在越南市场上开展业务。
- 但是,如果合营企业仅以合同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涉及创建任何新的法人实体作为合营企业活动的载体,则不属于经营者集中。
但在越南,合营企业被认定构成经营者集中,不需要满足"共同控制权"要件。因此,一家新成立的合营企业无论是50/50的股权结构,还是被其中一家合营方持有多数投票权而单独控制,均构成经营者集中。
Q3、越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什么?
除了保险、证券、银行等行业,满足以下任一项标准的交易均需要在越南进行申报:
- 资产额标准:任一交易方或其关联企业所属集团在越南市场的总资产价值达到3万亿越南盾(约1.2亿美元);
- 营业额标准:任一交易方或其关联企业所属集团在越南市场的总销售额或采购额达到3万亿越南盾(约1.2亿美元);
- 交易规模标准:集中交易的价值达到1万亿越南盾(约4000万美元);
- 市场份额标准:交易方申报前一财年在相关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达到20%。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额和营业额标准可以由买方单独满足,不需要目标公司在越南市场持有任何资产或产生任何重大收入。
Q4、在越南,申报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对申报时间有何要求?申报时是否必须提交签署的交易文件?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在越南必须申报,这是强制性要求。对于申报时间,根据越南的相关法律规定,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是获得越南竞争监管机构VCC批准,因此申报须在交易实施前提交。实践中,VCC接受经营者在申报时提交交易文件的草案甚至是谅解备忘录(MOU)。因此,为了尽早获得审批,避免延误交易的交割,建议各方在交易结构足够清晰时即尽快在越南提交申报。
Q5、越南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几个阶段,每个审查阶段是否有法定时限?
越南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包括两个阶段:初步评估阶段(第一阶段)和正式评估阶段(第二阶段)。收到申报材料后,VCC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方申报是否有效和完整。如果申报无效或不完整,VCC将发出进一步信息要求(RFI),交易方应在30个日内补充所要求的材料。如果VCC对各方的RFI回复有后续问题,还可以发出进一步的RFI。
- 第一阶段:当VCC确认收到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时,初步评估阶段开始,法定期限为30日。在进入初步评估阶段后的30日内,VCC应(i)批准交易或作出交易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审查的决定,或者(ii)不发布任何决定。在第ii种情况下,交易方可以对交易进行交割。
- 第二阶段:如果审查进入正式评估阶段,VCC应在第一阶段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90日(一般案件)或150个日内(复杂案件)作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完全禁止交易的决定。在第二阶段,VCC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暂停计算时间("停表")。根据经验,在第二阶段审查期间,VCC要求各方提供的信息比第一阶段广泛得多,目的是使办案团队不仅对相关行业,而且对各方在越南的商业模式、供应链和客户有深入的了解。VCC还可以要求各方提交与主要客户的商业合同模板或摘要,以审查销售价格和数量等商业条款,筛查限制性和排他性义务条款。如果目标公司在越南有生产基地,VCC也可能会进行实地考察。
Q6、达到申报标准未申报或未获批准即实施交易的,有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应当在越南申报而未申报的,可处以违法者上一年度相关市场总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由于所有交易方都是申报义务人,无论哪一方超过了申报门槛,所有交易方均需要对未申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在获得批准之前完成交易的("抢跑"),可被处以最高相当于交易方在相关市场当地营业额1%的罚款。
Q7、交易中的哪一方是申报义务人?在越南申报是否需要向审查机构交审查费?
交易的所有主体都有申报义务。举例来说,如果集中的形式是股权收购,则股权收购方、股权出让方和目标公司均是申报义务人。但是,由于VCC仅接受一项申报,所以交易方需要进行共同申报。在越南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不需要向执法机构交任何申报费。
Q8、越南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是什么?哪些交易一般比较安全,基本会被无条件批准?
VCC采用"大幅减少竞争"标准来确定是否禁止合并。当存在以下情况时,越南竞争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产生竞争关注:
- 对于横向集中,合并市场份额小于20%,或合并市场份额等于或超过20%,且(i)合并后的HHI小于1800,或(ii)合并后HHI大于1800,但HHI的变化小于100。
- 对于非横向集中,每个交易方在各自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都不到20%。
Q9、VCC的审查决定可以被提出异议或上诉吗?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的违法行为,在越南是否有追溯时效限制?
可以。任何主体(包括第三方,如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不认可,可以向VCC提出异议,对VCC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工业和贸易部部长申诉;第三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越南对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违法行为调查,需要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展开调查。
Q10、越南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近年来有什么趋势特点?
自《越南竞争法》于2019年7月生效以来,越南竞争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越发活跃。根据公开信息,VCC在2023年共收到183件申报,几乎是2020年收到的申报数量的三倍(62件)。申报涵盖多个行业,包括能源、房地产、工业、食品饮料、建筑材料等。
尽管尚没有公开信息显示越南竞争监管机构对未依法申报的集中进行调查或处罚,但预计越南竞争监管机构后续将加大执法力度。根据越南监管机构2021年的年报,其编制了一个关于越南500强公司的数据库,包含收入、资产和经营范围等信息,越南竞争监管机构在其2022年年报中还表示,将继续监测越南的并购活动,特别是对活跃在越南主要经济部门的目标公司的收购。越南竞争监管机构还就电子商务、汽车、房地产、制药、甘蔗和化肥等多个市场编写了研究报告,有助于其监测未依法申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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