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监会向多家保险机构发出监管函

2017年11月至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向6家中资保险机构和1家外资保险机构发出监管函,要求保险机构就保监会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改。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内容,违规情况主要涉及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保险机构"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

具体地,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有关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停止使用相关保险产品,并对已承保客户做好后续服务;成立专项工作组、制订整改方案并按照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报告。

2. 保监会向多家保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9月至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向3家外资保险公司和6家中资保险公司,及其多家分支机构和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共计24项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警告等处罚措施)。

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所涉事由包括:

  • 保险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及
  • 网络销售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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