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欧盟高举贸易保护的大棒,频频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产品加征反倾销/反补贴税,中国的生产、出口企业因此面临被迫抬高欧盟市场销售价格、竞争力下降的窘境。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税,可能会考虑将需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产品"包装"成无需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产品,或通过改变发货地,如转口贸易;或通过改变产品的特质,如对产品进行微小调整或将产品部件出口到第三国或欧盟境内后进行组装。但是,这些方式很可能会触发欧盟的反规避调查。一旦被认定存在规避,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被延伸适用于这些通过"包装"后的产品或产品部件,使得企业既支付了额外的投资、出口成本,也达不到规避反倾销/反倾销税的目标。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对欧盟的反规避措施进行介绍,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多信息,提高海外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以避免遭受反规避调查或更好应对反规避调查。
一、欧盟有关规避的基本规定
Q1:什么是规避?
A1:有关规避的规定在《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反倾销条例")第13条及《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反补贴条例")第23条。在规避的定义方面,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定义几乎一致,即规避指的是一种有损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效果的贸易模式的变化,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4个:
- 贸易模式变化:存在第三国与欧盟之间或位于受反补贴/反倾销税影响国家的公司与欧盟之间的贸易模式变化;
- 缺乏正当性:贸易模式的变化缺乏除了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外的充分理由和经济正当性;
- 存在损害或破坏了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从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来看,存在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的救济性作用被破坏了;
- 仍存在倾销/仍获益于补贴:存在证据证明,相比此前建立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仍存在倾销/进口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产品的零部件仍然获益于补贴。
Q2:规避有什么表现形式?
A2:欧盟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有关规避表现形式的规定几乎一致。依据反倾销条例第13.1条和13.2条,反补贴条例第23.1和23.2条,规避有以下4种形式:
(1)从第三国进口的同类产品,无论是否有轻微修改;
(2)从受反补贴/反倾销税影响的国家进口有轻微修改的同类产品;
(3)从受反补贴/反倾销税影响的国家进口受反补贴/反倾销税影响的产品零部件;
(4)从享受单独税率的公司进口的产品。
Q3:A2第(1)条、第(2)条所述的轻微修改具体指的是什么?
A3:这种轻微修改指的是对需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产品做轻微的修改,使其能够落入无需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的产品的海关税则号分类中,但不改变产品的基础特征。
Q4:A2第(4)条所述的从享受单独税率的公司进口的产品具体指哪种情形?
A4:指出口商或生产商对其在受反补贴/反倾销税影响国家的销售模式和渠道进行重组,以便通过享受单独税率的生产商将其产品出口到欧盟,并享受较低的单独税率。例如,在反补贴调查中,A公司获得了低于平均税率的单独税率,而B公司则未获得单独税率,适用高于A公司单独税率的平均税率。为了降低反补贴税,B公司重组销售模式或渠道,通过A公司的销售渠道进行对欧盟销售,进而在进口报关时按A公司较低的单独税率缴纳关税,以规避其本身应缴纳的、较高的平均税率。
Q5:在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的产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A5:反倾销条例明确规定,在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也可能被认定为规避行为,只要同时满足规避的其他三个要件。在反补贴中,虽然欧盟反补贴条例并没有将在第三国加工、组装明确列为一种构成规避的做法,但是欧委会在针对从摩洛哥进口的玻璃纤维的反补贴税反规避调查中裁定,明确指出反补贴条例中列举的规避做法并非穷尽式列举,规避也可以包括未被列举在反补贴条例中的做法,如在第三国组装。欧委会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反补贴税将可以被轻易规避。
在具体判断在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规避时,反倾销条例中规定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即:
- 组装业务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或刚开始前开始或大幅增加,并且有关部件来自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国家;
- 有关部件占所组装后产品部件价值的 60% 或以上,但是如果在组装过程中增值占制造成本的 25%或以上,则不构成规避。
虽然反补贴条例中没有相关判断标准,但是在对摩洛哥玻璃纤维反补贴税反规避调查中,欧委会类推适用了反倾销规定中的构成规避的标准。有了这一先例,在未来针对反补贴税的反规避调查中,反倾销条例中的标准仍可能会得到类推适用。
Q6:在欧盟组装、加工、生产的产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A6:在反倾销条例中,在欧盟组装、加工、生产的产品与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的产品一样,都被明文列举为构成规避的表现形式,判断标准也相同。
在反补贴条例中,由于从受反补贴税影响的国家进口受补贴税影响产品的零部件是欧盟反补贴条例明确规定的一种规避形式,因此,如果同时满足规避的其他三个要件,在进口零部件时有可能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而且,考虑到欧委会曾在通过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反补贴产品的情况下类推适用过反倾销中有关组装产品构成规避的标准,因此在判断欧盟组装、加工、生产的反补贴产品是否构成规避时,欧委会很可能会继续类推适用反倾销规定中的标准,该标准与A5中所提到的于第三国组装、加工、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标准相同。
Q7:规避与原产地之间有什么区别?
A7:原产地规则是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关税和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通过第三国转运、组装、加工、生产的方式规避反补贴/反倾销税时,可能既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又涉及规避问题,但是反规避复审调查和原产地调查是相互独立的不同调查程序。在反规避调查中,调查机关并不关注被调查产品所声称的原产地是哪里,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为"从XX国家发货的某产品",并且明确指出"不论是否声明原产于XX国"。也就是说,即使取得了第三国的原产地证书,如果符合了规避的构成要件,也将被裁定构成规避行为。在针对来自摩洛哥的玻璃纤维的反规避调查中,欧委会即裁定,摩洛哥海关签发的证明相关产品原产地的证书与反规避调查并不相关,因为反规避调查所依据的是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二、欧委会如何应对规避行为
Q8:调查机关针对规避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8:欧委会可以将已实施的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拓展适用于被认定存在规避的进口产品。对于通过享受单独税率的公司进口产品进行规避的,由于进口产品已经按照单独税率缴纳了部分反补贴税/反倾销税,适用税率将不超过本应征收的反补贴/反倾销税率与已缴纳单独税率的差额部分。
Q9:欧委会如何确认规避是否存在?
A9:欧委会将通过反规避复审调查以确认规避是否存在。
Q10:反规避复审如何立案?
A10:反规避复审可以由欧委会自主发起,也可以依据成员国或利益相关方的申请而启动复审程序。复审发起需基于有关规避存在的充分证据。
Q11:反规避复审如何进行调查?
A11:反规避复审调查应由欧委会进行,可以由海关当局协助,应在九个月内完成。欧委会将通过官方渠道将反规避复审调查的立案通知相关国家当局、相关国家出口生产商、欧盟产业及欧盟进口商。调查中,欧委会将从相关国家的海关获取数据,也将通过豁免申请及答卷、评论意见、听证会的方式收集信息,豁免申请及问卷将发布在欧委会网站上,提交评论意见、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限制将被公布在立案通知中。欧委会还可能会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生产商、贸易商、进口商以及相关国家政府进行核查。依据收集到的信息,欧委会将对是否存在贸易模式改变、贸易模式改变是否缺乏正当性、是否存在损害或破坏了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以及进口产品是否依然获益于补贴/相较裁定的正常价值是否存在倾销进行评估。如果存在第三国或欧盟内部加工,欧委会还可能对第三国/欧盟内部加工的部件成本比例和增值比例进行评估。在前述评估的基础上,欧委会做出是否存在规避的裁定。
Q12:作为面临反规避调查的企业,如何应对反规避调查?
A12:企业如认为自身不存在规避行为,可以通过申请豁免的方式,争取免于缴纳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拟申请豁免的企业需填写豁免申请表格并回答相关问卷。豁免的关键在于证明企业自身无规避行为。如果企业未申请豁免,一旦欧委会裁定存在规避,需按原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税率缴纳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三、 结语
通过上述对规避与反规避的介绍,不难看出,如想通过调整贸易模式来达到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目的,需要谨慎设计海外投资和贸易,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如果欧委会针对已经出现的规避行为发起反规避调查,企业也需要通过申请豁免才能免于被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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