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6年8月1日," 保 留 另 类 投 资 基 金 法" ("RAIF法"1)开始实行。于2016年7月 23 日 颁 布 , 该 法 介 绍 了 一 种 新 型 的 卢 森 堡 投资工具,即"保留另类投资基金"(简 称"RAIF")。

R A I F 受 到 A I F M D 2的 规 管 且 得 益 于 相 应 的 欧盟通行证,但不会受卢森堡金融业管理 局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的监督,使其从可销售 时间方面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投资工具。

AIFMD,基金经理的指示及范式改变

AIFMD 规定被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 ("AIFMs")保证他们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 ("AIFs")符合AIFMD关于产品的规定3,不 管该AIF是否受到产品规定的约束。

当AIF是一个受管制和监督的产品时,需在两 个程度上确保符合相关规定:AIF的自身层面 和其AIFM层面。同样,AIF同时受到其监督部 门和其AIFM的双重监督系统的约束,而AIFM 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

此 双 重 批 准 和 监 督 系 统 并 非 为 AIFMD 所 要 求。它带来了更多的保护,但对于专业和成 熟的且具有对AIF结构和相关材料自行审阅和 理解能力的投资者而言,是非必要合理的。

RAIF

RAIF制度的引入是为了拓宽卢森堡国内投资 工具的种类,为卢森堡AIF项目的发起者们提 供一种新的选择。

RAIF的创立、发布、文件编写、运作和终止 均不受CSSF的批准或监督的限制,但仍然享 受(由CSSF批准和监督的)卢森堡基金可以 从中受益的构造灵活性。

为了享受这一新制度,RAIF必须是经授权 的AIFM管理的AIF,两者都需符合AIFMD的 定义。AIFM可以设立在卢森堡、其他欧洲 联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或只要当 AIFMD中关于AIFMD通行证的条款向第三国 开放后,甚至可以是设立在第三个国家的 AIFMD。

由于RAIF必须由授权的AIFM 管理,它间接受 到其AIFM 有关部门的谨慎监督。出于相同原 因,RAIF会从AIFM持有的用于在欧洲向专业 投资者销售的欧洲通行证中获益。

该最新投资基金的其他特点与专业投资基金 ("SIF")4极为相似:RAIF法的条款起草 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SIF法5的条款。

RAIF法和SIF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SIF法中所 有有关CSSF的角色和职能的内容没有包含在 RAIF的法律中。然而,该法条引入了一些机 制来确保基金的合规,尤其是针对AIF的管理 部门。

RAIF应当成为希望将合同自由和短时间可销 售结合在一起的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理想选择 工具,具有AIFMD框架和RAIF法的双重保护, 以及将从欧盟通行证中获利的投资工具的适销 性。

本《备忘录》旨在介绍RAIF制度的主要特 点。

第一章:一般条款

1. 适用范围

该 RAIF 制度适用于 ( ⅰ ) 经授权 AIFM 管理 的,(ⅱ)根据风险分散原则6投资,(ⅲ)股权或 合伙权益仅向消息灵通投资者销售的,及(ⅳ) 其基金设立文件7中明确申明适用于RAIF法的 卢森堡AIF。

1.1 经授权AIFM管理下的AIF

作为AIFs的一个具体种类,RAIFs必须由经 过授权的 AIFM 进行管理。因此,与 SIF 不 同,RAIF不会是非AIF或由被豁免的AIFM8管 理。

1.2 不受CSSF的监督

RAIF和SIF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后者受 到CSSF的批准和监督的限制,而RAIF不受该 限制。

因此,RAIF的创立、发行甚至终止均无需获 得CSSF的批准。同样,如果要对其设立文 件、销售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更改均不 需要获得上述机构的批准。RAIF的经营和业 务绝不需要受到CSSF或任何监督部门的监督 (AIFM的监督除外)。因此,从设立及销售所 需时间的角度来看,设立和发行RAIF的时间 效率变得更具吸引力。

1.3 仅向消息灵通的投资者销售

与SIF相同,仅有消息灵通的有足够能力评估 该投资工具相关风险的投资者可投资RAIF。

RAIF法中对消息灵通的投资者的定义如下(1) 需为机构投资者,(2) 专业投资者,或 (3) 具 备以下资格的投资者:

  • 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其自身条件符合成为 消息灵通投资者的资格;和 -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任意一个

    1. 投资金额至少达到125,000欧元;或
    2. 由 信 贷 机 构 、 投 资 公 司 、 U C I T S 管 理公司或授权AIFM评估,并证明其专 业、经验和知识足以评估对RAIF 的计 划投资。

因此,成熟的个人或私人投资者可通过运用 第(3)点而得以投资RAIFs。

参与管理RAIF的人员均被视为消息灵通的投 资者。

1.4 选择性制度

RAIF制度系一种选择性制度。设立文件中必 须明确规定该投资工具受到RAIF法的约束。 相应地,仅限于消息灵通投资者的任何投资 工具并不一定受到RAIF制度的约束;反而, 它可以选择成为一家不受监管的公司(前提 条件为需符合卢森堡公司法9相关条款)或 一个受CSSF监管的SIF或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en capital à risque 或 "SICAR")。

值得强调的是,当设立一个投资项目时,可 以将各种卢森堡制度通过设立不同投资工具 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如,通过创 立专门的子基金-母基金架构或平行投资工 具)的方法结合起来,但还可以采用"分阶 段"方法作为从一个基金形式到另一个的转 换来将他们结合起来。例如,一个基金可以 在初阶段以RAIF形式设立,以便向不需要 直接监管的产品的投资者进行第一次高效融 资,并在获得CSSF批准后立即转换为SIF,向 希望或必须投资的直接监督产品的投资者开 放。

2. 投资规则

2.1 合法资产灵活性

RAIF法对RAIF可投资的资产给予高度灵活性10。 RAIF基金的制定是明确为了向投资在任何类 型资产和追求传统和另类投资策略11的AIFs定 制。

这样可使RAIF与SIF稍微区别开来,鉴于SIF法 将在将来被修改,并授予CSSF对SIF可以投资 的资产类型进行限制12的权利。在这方面,预 计CSSF将限制SIFs不得投资某些并不限于专业 投资者的有形资产。

2.2 分散风险原则的适用性

RAIF法中并未给出具体的投资规则或限制, 只要求RAIF受到分散风险原则的约束13。

RAIF法条的草稿中明确指出,该法中没有任 何关于风险分散的详细规则,则SIF法中关于 分散风险的条款及其解读需纳入考虑范围14。

RAIF的管理层有责任确保需遵守的RAIF法中 指的的最低分散风险规则。

作为例外情况,某些仅投资于风险资本的 RAIF不需要分散投资风险15,这意味着上述分 散风险要求不适用于此类RAIF。

3. 法律形式

RAIF法中明确就共同投资基金( 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FCP")和资本可变的投资公司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bale "SICAV")进行规定,但不限制RAIF可选择 的法律形式。因此可允许以其他的法律形式 设立16。在本备忘中,我们将着重讨论SIFs最 常使用的法律形式,也就是FCP和投资公司 形式。

3.1 共同投资基金

FCP本身并不是一个法人团体。而代表了所 有投资者的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由根据UCI 法17第15或16章设立并受其约束的管理公司(即 除管理相关RAIF以外,公司目标为管理至少 一个UCITS的管理公司)管理。

在FCP的结构之下,投资者对代表RAIF净资 产部分的FCP中的单位进行认购并且只对认购 的数目负责。

单位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及他们与管理公司 的关系均在管理条款中进行约定。

代表FCP的管理公司可决定有关FCP投资和操 作的事宜。

与投资公司中的投资者不同 (下文有作详细解 释),只有当管理条款中明确赋予投票权利时 FCP的投资者才有权投票18。

3.2 投资公司

RAIF可以选择设立成为一个公司类型基金。

受到RAIF制度限制的投资公司可选择具有可变 资本 ("SICAV") 或固定资本 ("SICAF") 。

认购和赎回时,SICAV的资本将自动增加或减 少,无需经过任何手续,如征得股东全体大 会的批准或公证员的介入。

作为投资公司的 RAIF 可采用以下公司形 式中的一个,即股份有限公司( société anonyme),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普通合股公司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特殊合伙 有限公司("SLP")(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péciale)或私人有限公司( société à respons -abilité limitée)。

投资公司受到卢森堡公司法条款约束,除非 RAIF法中明确表明相关条款不适用。事实 上,RAIF法律在许多方面背离了卢森堡公司 法的要求,以便为RAIF提供更灵活的运作框 架。

在可用于建立投资公司的公司形式中,SLP正 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将SLP与其他公司形式区分开来的关键特性是 它没有法律人格。它在结构上非常类似于英 美法系LP,其传统上经常被用于私募股权投 资。

SLP是由一个或多个对合伙企业的所有义务承 担无限联合责任和义务的无限或普通合伙人 (associés commandités)与一个或多个有限 责任合伙人(associés commanditaires)签署 的有限合伙协议( contrat social)组成,有限 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度。SLP的限期可 以是有限的或无限的。

管理SLP的法律包含有限的强制性规则,因此 允许设立SLP19的最大灵活性和自由。

4. 任命AIFM

RAIF法规定,必须通过指定一个独立授权 AIFM对RAIF20实行外部管理。与SIF-AIF相 反,RAIF不能被内部机构管理。

R A I F 的 管 理 机 构 21 必 须 任 命 一 位 授 权 的 AIFM,该AIFM可以在卢森堡22或另一个欧盟 成员国23设立。

AIFM可以根据AIFMD的规定将投资管理或 风险管理委托给第三方。委托的细节必须在 RAIF的销售文件中披露。

To read this Memorandum in full, please click here.

Footnotes

1. 可登陆我所网站查看"RAIF法"以及该法的一份非官方 英语译本。

2. "AIFMD"指2011年6月8日制定的关于另类投资基 金经理指令2011/61/EU。详情请参考我所网站www.elvingerhoss.lu上有关AIFMD的备忘录。

3. AIFMD包括适用于由经授权AIFM管理的AIF。包括但不仅 限于要求AIF指定一名托管行和一名经批准的审计师,向 投资者提供一系列信息,出版年度报告以及遵守某些投 资和杠杆规则的要求。

4. 特别是关于可用的各种法律形式(公司和合同),没有 对合格资产或投资政策的限制,拥有多个分类和多个类 别以及灵活的购买,赎回和分红支配的可能性,以0.01% 税率(或在某些情况下为零税率)的税收减免的税收制 度。

5. "SIF法"指2007年2月13日制定的有关专业投资基 金的法律(经修改过)。详情请参阅我所网站www.elvingerhoss.lu上有关SIF的备忘录。

6. 本备忘录第三章第1.2节中讨论到的,只投资风险资本的特定RAIF 除外。

7. 即主要是公司章程( statuts),管理条例( règlement de gestion) 或合伙协议(contrat social)。

8. "豁免"AIFM指从AIFMD第3条的其中一个豁免情况中获益的, 不必遵守所有AIFMD条款,但因此无法享受AIFMD给予的欧洲营 销通行证所带来利益的AIFM。

9. "卢森堡公司法"是指经修订的有关商业公司的于1915年8月10日 制定的的法律。

10. 如果RAIF希望采用适用与适用于SICAR的相同税制,则它只能被 限制于投资本备忘录第三章第1.2节所述的风险资本。

11. 它允许特别是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房地产基 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务基金,小额信贷基金,社会 创业基金,风险资本基金,绿色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和投资于有 形资产(如艺术品,奢侈品, 葡萄酒等)的基金。

12. 卢森堡议会已收到的有关修改SIF法的草案。

13. 除非RAIF限制其自身只能投资风险资本,以享受本备忘录第三章 第1.2节提到的,适用于SICAR的税制所带来的利益,

14. 在SIF基金的背景下,CSSF在其07/309号通函中给予了有关风险 分散定义的指引。当SIF基金被作为伞型基金时,提到SIF时,同 样包括它的全部子基金。07/309号通函(总结性)地规定了以下 适用于SIF的指导原则:

1. SIF不得对相同发行人发行的相同类型证券或认购承诺的投资不 得超过其30%的资产。此限制不适用于:

(i) 经合组织成员国或其区域或地方当局或欧盟,区域或全球超 国家机构和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

(ii) 具有至少与适用于SIF的风险分散要求相当的风险分散要求 的目标UCI。这种灵活性允许SIF被构建为另一卢森堡或外 国投资基金(主基金)的子基金,只要主基金的设立文件 或销售文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符合适当的风险分散要 求。

2. 当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时,SIF必须通过适当多元化此类衍生工具 的相关资产,确保与上述相似的风险分散。为了确保相同的目 标,OTC交易中的对手方风险必须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相关 对手方的资质和资格而加以限制。

CSSF可以基于具体情况授予豁免,并且可以允许SIF可以偏离上 述多元化规则的"宽限期"。

15. 见本备忘录第三章第1.2节。

16. 例如,可以将RAIF设立为具有固定资本("SICAF")或甚至根 据受托合同的投资公司。

17. "UCI法"指2010年12月17日制定的经修订的有关集体投资工具的 法律。

18. 通常不是这种情况,这使得FCP成为对希望保持对RAIF的最大控 制权的发起者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工具。

19. 详情请参考我所网站www.elvingerhoss.lu上的SLP备忘录。

20. 根据AIFMD的规定,管理为公共利益行事的RAIF的超国家机构将 可以访问RAIF法律,无需指定授权的AIFM。

21. 在FCP(见本备忘录第一章第3.1节)的情况下,它是作为AIFM的 管理公司或由管理公司指定的另一个实体。

22. 有关获得卢森堡AIFM授权必须满足的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 阅 我所网站www.elvingerhoss.lu上名为《AIFMD主要特点及第三国关 注》的备忘录。

23. RAIF法还提到了于第三国设立的AIFM管理RAIF的可能性,前提是 AIFMD通行证适用于第三国(见本备忘录第二章第1节)。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