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国内的业务在五个方面得以放开,其经营范围与中资保险经纪公司一致,可在中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 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 再保险经纪业务;
  4.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
  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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