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保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

《通知》将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定义为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另外,《通知》进一步将"特殊目的公司"定义为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具体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2.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
  3.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4.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5. 禁止保险机构为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Standardisation of 'Domestic-Security + Offshore-Borrowing' Activities by PRC Insurer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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