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配合投融资体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农垦等相关领域的改革要求,国土 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6]20 号,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并生效,以下简称" 20 号文")。自 1986 年 6 月 25 日发布以 来,历经数次修订,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发布并生效,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已经确立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耕地保护原则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一系列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本文针对《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 8 月 30 日发布并生效,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并结合 20 号文提出的有关意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及政策趋势进行梳理。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和分类

  1. 国有土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7 月 29 日发布并生效,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 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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